公司确实经营困难,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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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为此对公司经营作出调整,员工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具体情况及公司在对员工作出合理安排,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304民初24251号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改判某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0178.77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X**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X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为此对公司经营作出调整,李某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根据X公司实际经营的具体情况及X公司在对李某作出合理安排,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认定X公司不构成违反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86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