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事铁棍敲头后反击,公司能以严重违规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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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在员工与同事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结合冲突的起因、冲突的经过和行为的后果来综合认定。冲突的起因并非是员工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是员工先动手,员工被打后对同事进行反击,员工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并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广州某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X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余某发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载明:“X公司员工余某……因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8月9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8月9日当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双方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争议。”余某确认于当天收到了该证明。
视频显示,**2019年7月28日上午10:26分许,在X公司车间门口,余某路过时,廖某从后面大力推搡余某的脖子将其推至门外,然后用手中的铁棍敲打了余某的头部,致余某头部出血,余某也抓住廖某的衣领还击,双方遂扭打在一起,随后两人被赶来的同事劝阻分开。余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廖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廖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依职权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秀全派出所调取了涉案的笔录等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公安机关对廖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你为何要打余某?答:因为余某平时都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的不是,老是在背后说我偷东西,我气头一上就趁他走过我身边时推他,由于我怕打不过他,于是就用手上的铁棍打他了。问:余某有无还手打你?答:我推了他一下后,他就抓住我的衣领跟我拉扯”。
余某对解雇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75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公司一次性支付余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535.79元。X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要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3221号】一审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是廖某无故动手推打余某引发了双方的肢体冲突。
劳动者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不应简单地将双方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断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具体分析劳动者的过错及其行为后果。
本案中,并非余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余某先动手打人,余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击属于合理反应,余某作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为X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535.79元(5837.31元/月×4.5个月×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余某与廖某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结合冲突的起因、冲突的经过和行为的后果来综合认定。**
根据廖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廖某陈述“我在X公司上班时余某老是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不是。于是我就趁他经过我身旁时就用手推他……因为他年轻,我觉得我徒手搞不过他,而且我当时工作的时候手上有一根铁棍……于是我就拿着手上的那根铁棍打了余某的头部一下”,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并非是余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是余某先动手,余某被打后对廖某进行反击,余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并不能认定余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X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2220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