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付二倍工资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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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7823号一审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谭某支付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3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394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X公司主张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即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X公司应当向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80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