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为何被判赔3个月工资5.4万元?
北京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beijing/
【司法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员工提交了入职邀请函等证据证明其因没有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事实,且该事实亦符合一般社会常理。但员工作为高收入专业人群,不能排除其以其他方式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情形,酌定公司向员工支付三个月工资54000元作为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18000元/月×3个月)。
【基本案情】
韩某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042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X公司支付其未依法为韩某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韩某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每月标准按照韩某离职前一年月度平均工资计算,直至X公司开具合法离职证明并交予韩某之日止)。
二审期间,韩某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电子邮件,证明韩某提前告知X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X公司开离职证明。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直至2020年2月27日微信沟通中X公司的人资总监依旧以接受调解为前提,再配合后期的离职证明开具和背景调查,主观刻意造成韩某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客观严重后果。
(3)入职邀请函,证明X公司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离职证明,造成韩某一直不能入职其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韩某的实质工资损失理应由X公司依法承担。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韩某因X**公司没有向其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韩某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问题。**
韩某提交了入职邀请函等证据证明其因没有离职证明而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事实,且该事实亦符合一般社会常理。本院对韩某的相关上诉理由予以采信。但韩某作为高收入专业人群,不能排除其以其他方式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定X公司向其支付三个月工资54000元作为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以韩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18000元/月×3个月)。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413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