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需如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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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需如何赔偿损失?
A
答:仅需承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也有地方规定其他的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前离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因提前离职而造成的损失。
那么赔偿的损失包括哪些呢?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不过,需说明的是,有地方立法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而离职的,需作赔偿,且不问是否存在损失。比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此标准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不予评论,只是各地在实践中可能有不同的标准,提醒注意。
来源:飞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