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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账给“小三”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

2022年01月12日13: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简介

楼某霞与楼某龙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在楼某霞与楼某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楼某龙之间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至2017年期间,楼某龙通过案外人李某安的账户向王某转账26次共计390066.66元。2017年11月7日,王某向楼某龙转账汇款100000元。

法院观点

01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楼某龙转账给王某的款项是否系赠与,如系赠与,赠与金额为多少。

楼某龙转账给王某的款项王某并未给付对价,系无偿给予,且王某实际接受了转账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赠与。2015年至2017年期间,楼某龙转账给王某共计390066.66元,王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楼某龙转账汇款100000元,对该金额应当予以扣除,故楼某龙赠与给王某的金额为290066.66元。

虽王某辩称本案款项系其与楼某龙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楼某龙用其账户进行股票操作亏本后支付给其的款项,还有的是楼某龙与其合伙开服装店的投资款,王某的上述辩称意见,均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对于2017年11月7日王某转账给楼某龙的10万元,虽楼某龙辩称该款项系其现金借款给王某后,王某于2017年11月7日将10万元款项归还给他,但对该辩称意见,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也不予认可,不予采信。虽楼某霞称2016年1月4日,楼某龙现金给王某8000元,楼某龙也称其有现金给王某,但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某也不认可,不予采信。

02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赠与的效力。

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楼某龙未经楼某霞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未经楼某霞追认、王某也非善意。同时,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楼某龙与王某之间发生婚外情关系,并且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某,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楼某龙赠与王某290066.66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款项属于楼某霞与楼某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对上述款项应当全额返还。对于楼某霞主张的利息诉请,考虑到楼某龙和王某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该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其私自赠与他人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款项。

无锡律师劝诫大家: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感情不是商业行为,夫妻间应以忠实忠诚为基本要求,情侣间以道德规范为准绳,勿违反公序良俗,不触碰法律底线,否则最终换来的只能是一场“黄粱美梦”。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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