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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邱某与妻子阿霞迎来了第一个孩子,小霖。可好景不长,2019年11月丈夫邱某因病去世。让阿霞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的产权全部指定公公继承。
夫妻俩有两套房屋。一套是丈夫婚前所购,房产证虽然在丈夫名下,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另一套房屋,婚后购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阿霞没想到,丈夫竟然将婚前房屋全部产权和婚后房屋的一半产权都指定公公继承,而自己与三岁的儿子只能“净身出户”。
面对这样的遗嘱,阿霞无法接受,最终闹上了法庭。
那么邱某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邱某去世时,儿子小霖年仅三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很显然,邱某的遗嘱并未保留小霖的必要份额。
不仅如此,遗嘱仅仅只能处分个人财产,而邱某婚前所购房屋,虽然房产证在邱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妻子阿霞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丈夫邱某无法处分。
最终,法院结合实际,判决如下:
婚前房屋由邱某父亲继承,该房尚欠贷款本息亦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婚后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由儿子小霖继承,所欠贷款由阿霞承担。
关于立遗嘱,大家最担心的便是遗嘱效力。那么立遗嘱除了前文说的,需要注意处分财产和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外,还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遗嘱必须符合要式
我国合法的遗嘱形式有且只有6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类型遗嘱需要满足不同要求,具体如下:
注意遗嘱要求
0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0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0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4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0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0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自书遗嘱,如果遗嘱虽有签名但并无年月日,甚至只有年月,没写明日期,都是无效的。
2遗嘱见证人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资格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如何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普通遗嘱效力相同,只要内容相抵触,均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家有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