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厂“美化”加班遭调查!加班背后的风险可太多了……

2022年01月12日13: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知名大厂“美化”加班遭调查!加班背后的风险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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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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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浪潮集团的花式加班标语,引发了网络热议。

有网友评论称,打工人看到这样的标语要直呼“救命”;还有网友表示,想出这些标语的人也是牛,敢挂出来的也是够厉害。

不仅如此,在10月20日浪潮官方微博下,有不少评论都提到公司的加班问题,如不发加班费,将加班与KPI挂钩等。

从公司仲裁记录来看,浪潮公司就曾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被前员工起诉。截止15日下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经介入此事,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束后才能知晓。如果浪潮公司真的把这些标语落实到规章制度里,那么就存在违反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现有情况来看,浪潮公司最有可能涉及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No.1

加班没有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平时加班的加班费应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倍的加班费。

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一旦员工举起法律的武器,企业只能赔!

No.2

将加班与KPI挂钩

实际上,按出勤时间进行KPI绩效考核并不违法,但如果强制加班且时长超出法律规定就违法,将加班时长算作KPI绩效,可以算是一种变相的强制加班,涉及到违法克扣工资。

实操建议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很多老板都是希望员工通过加班能提升效能,但又不想增加加班费的成本。但这种行为很明显就已经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员工存在加班行为就要给予员工相应的调休或者加班费。对于加班费,很多老板就头疼了,不知道如何降低加班费的成本。

其实也不难,只要明白以下这几点就行了:

No.1

区分加班和加点的区别

首先就是要区分加班和加点,两者都属于劳动法所界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加班指的是根据公司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

加点指的是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No.2

区分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如果是值班,就不支持加班费计算。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员工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员工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工作强度低,可以适当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记录需求等。加班是指员工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员工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公司是否提供休息场所、员工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判断。

如果认定为值班,就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员工可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公司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贴。

No.3

双休日出差分情况算加班

双休日就是法定公休日,一般为员工休息的期间。

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那么,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在于“员工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譬如销售人员,如果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提供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

当然,如果某员工双休日出差已被公司认定为加班,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等形式替代支付。

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认识到什么情况下才算加班后,有老板又困惑到底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呢?其实也很简单,都给你写好了!

No.1

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需因地制宜

目前,支持自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城市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杭州、厦门、广州等。但也有不少城市不支持自行约定加班费基数,认为应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放。

所以要看当地的司法实务观点进行制定。

No.2

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公式

为避免员工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作随意解释,可在合同中列明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如不含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太相同,但大部分认可意思自治。

No.3

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致

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保持一致。如果约定不一致,有的法院按照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比如北京:如果既约定月基本工资,同时约定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的加班费,适用月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基数。

No.4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计算基数一定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如果过低,等于没约定,到时还是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作标准计算加班费。

总之,企业最好用激励政策去刺激员工的自我驱动力,不能提倡纯属内卷的表面“加班”,这样只会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无谓内耗!员工熬垮了,企业成本只会更高!

来源:易法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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