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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男子小徐将前女友小刘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小刘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107笔支付了上述款项,现经多次催讨小刘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小刘辩称,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小徐的转账是为维系良好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据小刘所述,双方于2018年10月相识,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因性格问题分手。其间,小刘称自己从未向小徐借款,双方既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小徐的转账也没有备注过转款性质,并且多次转账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从转账方式、频率数额等不难界定,其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现赠与已经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被撤销的情况,因此自己不应当返还任何款项。
小徐则否认存在情侣关系,表示双方并未共同居住及生活过,涉案款项系在小刘诱导下支付,而且小刘曾明确表示要还钱。小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小刘曾说“你看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当小徐回复转账记录52万时,小刘表示“我想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主动提出退还转账款项,并在小徐明确要求返还款项金额52万时未予以否认,表示会想办法。据此,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后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小徐主张小刘返还诉争金额中的52万元予以支持,其余66302元不予认定。综上,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徐52万元。
官说法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