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人后,把被害人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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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人后藏匿被害人 故意伤害被处刑罚
【裁判要旨】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伤被害人后将其移至现场路边的边沟内掩藏后从现场逃离,致使被害人在10余小时后才被发现,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和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9日19时许,张某某酒后驾车从纳雍县珙桐大道行驶至珙桐大道六纳线路口至蟠龙路口路段1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小公底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郭某撞伤。张某某下车查看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郭某移至现场旁边的公路边沟内掩藏后逃离了现场。次日6时40分许,张某甲晨练时发现躺在边沟内的郭某后报警。郭某受伤后,先后在纳雍县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和住院治疗,现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因外伤致颅脑损伤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重伤一级和一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517167.84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出现交通事故后第一件事应该是想办法救治被害人,而不是想尽办法逃避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被害人后不仅不及时施救,反而能将其掩藏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在10余小时后才被发现,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和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恶劣,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