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小区外墙面安装遮雨棚,业主被邻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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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业主为了平时遮阳挡雨的方便,会在楼栋外墙面安装遮雨棚,但擅自安装遮雨棚等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当遮雨棚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邻居生活,谁有权主张权利?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小区的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爷爷、谭奶奶均系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业主。李爷爷居住在该小区6栋304室,谭奶奶居住在该小区6栋204室,两户上下毗邻。2019年,经规划审批,李爷爷、谭奶奶居住的楼栋进行了加装电梯及阳台改造。2021年6月23日,谭奶奶在6栋204室与304室之间的外墙面加装了长6米、宽0.79米、高0.2米的遮雨棚。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五条明确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以及外置防盗网、安装室外晾衣架、雨阳罩)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李爷爷以下雨天遮雨棚的雨滴声影响其睡眠、严重影响其生活为由多次向物业公司反应,要求谭奶奶拆除搭建的遮雨棚。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规劝,但谭奶奶家人以小区加装电梯后,为避免阳台漏雨导致谭奶奶地滑摔倒为由而拒绝拆除。因协商未果,李爷爷将谭奶奶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1、**李爷爷是否本案适格原告?**
李爷爷系该栋建筑物的业主之一,其居住房屋近临谭奶奶加装的遮雨棚,基于其特殊的身体体质,采信遮雨棚受自然因素影响而程度不同的对其正常作息造成干扰的诉讼主张。因此,李爷爷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为本案适格原告。
2、**关于案件性质?**
李爷爷主张谭奶奶安装遮雨棚的行为违反了小区业主规约,且影响其日常休息,谭奶奶辩称其安装遮雨棚系出于房屋居住使用的正常需要,且未对李爷爷生活造成影响。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楼栋外墙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本案系因业主间对共有部分的利用而产生的争议,本案系业主共有权纠纷。**
3、谭奶奶安装遮雨棚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谭奶奶安装遮雨棚的部位系其与李爷爷上下毗邻的外墙立面,该立面系该栋业主依法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安装室外雨阳罩为该小区禁止的行为。因此,谭奶奶擅自在外墙安装遮雨棚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系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谭奶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谭奶奶擅自安装遮雨棚的行为违反了小区业主规约,侵害了包括本案当事人李爷爷的业主共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对李爷爷要求谭奶奶拆除遮雨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其所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谭奶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6栋204室与304室之间的外墙面加装的长6米、宽0.79米、高0.2米的遮雨棚;驳回李爷爷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并无恰当理由,且并非出于生活必需的前提下擅自安装遮雨棚、晾衣架等行为,侵犯了业主共有利益,并实际带给了邻居生活上的困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大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本着团结互助、睦邻友好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