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权利障碍时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办理登记时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过户,并非购房后自始客观不能办理过户
延安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anan/
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等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2.在不存在权利障碍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办理登记时因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并非购房后自始客观不能办理过户的情形。故杜利的主张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杜利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82号
......
再审申请人杜利因与被申请人潘得、张利、文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等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故原审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张利于2014年9月15日与杜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其中300万元以现金支付,其余143万元银行贷款由杜利代为偿还。杜利之妹杜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张利的哈尔滨银行大连西岗支行账户汇款143万元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即于2014年11月4日注销了在案涉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杜利此时具备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而未及时办理,直至案涉房屋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另案裁定查封后,才于查封当日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报房屋交易纳税。杜利在不存在权利障碍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办理登记时因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并非购房后自始客观不能办理过户的情形。故杜利的主张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杜利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利的再审申请......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