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众对医疗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为医疗纠纷开出一剂“良方”
案例一
医院就诊有秩序,妨碍诊疗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有部分患者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诊疗程序,疫情期间就诊不配合医院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甚至对医护人员使用暴力,严重扰乱医院接诊秩序。
做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患者就医时,应当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否则将为自己的不理性、不合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医生说要做手术,他却回家喝热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如有民法典规定的以上三条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生命垂危需急救,医护人员不担责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为保障患者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救治,《民法典》赋予医护人员紧急救治权,在此情形中,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不构成侵权。
案例四
病历保管要妥善,存在瑕疵须担责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历的建立、书写、保管、借阅、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等要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进行。
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但不应因此承担或加重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五
如遇纠纷可调解,双方理性来协商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民法典中一般是指旨在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民事纠纷。
如产生医疗纠纷,双方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律师提醒您: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
民法典出台后,对涉及人民群众医疗健康的多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平衡医患双方权益,对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提供了法治保障。
日常中,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医务管理、重视医患沟通,确保医患沟通顺畅有效。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白衣为甲,逆行出征,展现了对人民的大爱与担当。尊重并保护医护人员,就是保护我们自己。遇到纠纷,大家要多一点相互理解和体谅,加强沟通,理性维权,才能让和谐的医患关系形成良性循环。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