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否
使用app时
从来不看默认的勾选协议
总觉得那个小勾勾和自己无关
但是事实上
每一个协议都和我们自身的权利挂钩
今天我们要看的案例
就和默认协议有关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9日,姜某在通过手机APP扫描寄件二维码下单,邮寄价值26380元的某品牌男鞋一双。下单后,手机下单界面显示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后,该邮件确认丢失。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380元。法院认为,APP软件中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寄件人也无法点击同意该条款(因为已经默认勾选)。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应认定某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姜某26380元。
案件评析
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前,各大快递企业均推出手机“扫码寄件”服务,与传统寄件业务相比,手机“扫码寄件”等线上寄件方法,为用户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提升了消费体验。但不同于传统的由寄件人手工填写快递面单模式,手机“扫码寄件”服务是寄件人通过手机扫码网上下单的方式进行邮递,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及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应通过一定方式在网页上显示。本案中,姜某下单后,显示的手机下单界面已经默认勾选“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声明》”前面的方框,无法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有关赔偿限额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不符合主动性的要求,这种“默认勾选方框”的网页设置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使得寄件人有效地阅读《服务协议》中有关赔偿限额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该赔偿限额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相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则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厘清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与“格式条款有效”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在合同必须体现双方合意的逻辑前提下,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格式条款虽然限制了契约自由,但相对方依然具有接受和拒绝的选择权,这就意味着格式条款并非自然纳入合同,而是经过一定的程序,即条款提供方合理地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司法延伸
鉴于快递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溧阳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相关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进行认真研究并予以整改落实,对小程序、公众号、APP等页面进行了修改,采取了在首页醒目位置设置“保价与赔偿”栏等技术措施,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加强邮件状态监控,杜绝丢失隐患,并表示将进一步优化寄递服务网络系统,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持续提升邮递服务水平。
该司法建议获评“全省法院2020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法官建议
现如今,网络技术无处不在,网上下单邮寄包裹已经成为常态,该“新型模式”为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部分消费者在网上下单时为了尽快完成,对于需要“勾选”的内容仅是“点一下”,对于跳出的有关网页页面内容,也“视而不见”,殊不知一些关系到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条款都包含在这些页面中,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不认真阅读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江苏律师提醒您: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网上下单”、“网上购物”时,对于有些需要“勾选”、“点击”、“跳框”的内容,一定认真阅读,在确认无误之后再点击确认,确保对有关格式条款内容予以知晓并明确,并按照自身需求选择有关服务(如是否保价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