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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担保人代为偿还6万多欠款之后,向欠款者追偿!法院:支持!

2022年01月12日16: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借钱时

好声好语“请帮帮忙”

还钱时却玩起了“花式赖账”

近日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担保引发的

追偿权纠纷案

判决“失信者”张某向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李某

偿还欠款

基本案情

2010年,

张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

请朋友李某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

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

银行向法院起诉,

并在胜诉后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

李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61000元,

承担执行费800元,

共计61900元。

2014年7月,

李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但因张某家庭困难,

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

还款本息共计81000元,

分6年还清,

每年7月25日前为还款日。

2015年7月,

李某收到了被告张某的第一次还款16000元,

但后续几笔欠款一直

未按期履行,

李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

张某辩称自己有精神病,

所签还款协议

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自己也不记得协议的内容了。

法院向张某发出通知,

告知张某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提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起特别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特别程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认定为《还款协议》签订时,张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李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李某代为偿还61900元,双方协议的还款数额为81000元,还款时间为6年,多出的款项折合利率并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有效,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65000元。

法官提醒

在帮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等,以达到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

来源:济南平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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