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向对方借款几十万,婚后这笔钱能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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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到底要不要还?
还是朋友时,王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陆续借款合计3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
判决结果
王先生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先生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先生自认行为。同时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王先生另抗辩款项系双方进行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债务,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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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认为,在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宜依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
上述案例特殊性在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并且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中被告也对此进行确认,故不能按照混同进行处理。
情侣之间
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应该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
例如借条以及转账凭证
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
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