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原告仍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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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原告一方仍可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审法院综合梁拒不出庭说明案涉《委托函》的相关事实、珠海洲际公司与湖北珩生五洲商贸有限公司(已更名)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约定将公章交梁保管、2012年4月19日形成的印鉴移交确认表显示移交方是梁、利明泰公司《情况说明》真实性无法确认等案件事实后认为,案涉《委托函》出具时,珠海洲际公司印章处于梁保管之下,故仅凭公章尚不足以证明该《委托函》的内容系珠海洲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而梁*关于原审法院认为支付款项非珠海洲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梁*关于在双方存在居间法律关系,珠海洲际公司却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