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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叔叔拥有安稳的晚年
小王把他接回家照顾起居
不幸的是
叔叔突遭车祸
然而保险公司以非近亲属为由
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
这合理吗?
案情简介
老王出生于1946年,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早已去世。小王是老王的侄子。
2013年,随着叔叔年岁渐长,小王把叔叔接来同住,照顾生活起居。
2019年12月,老王不幸出车祸身亡,小王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诉讼中,被告对丧葬费用不持异议,但关于死亡赔偿金,被告认为小王只是老王的侄儿,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侄儿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畴,也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小王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在本案中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作出改判。
案件评析
根据司法解释,在侵权案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而在我国民法上,从民法通则时代到如今民法典,立法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通常理解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据此,侄儿确实不在近亲属的范畴,似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然而,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其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而本案中特殊之处则在于,小王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已经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
1986年继承法就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当时将代位继承权主体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通常情况是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子女代位继承。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民法典与时俱进,将代位继承权主体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说,当逝者的兄弟姐妹先去世、而逝者又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时,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这样不仅保障了私有财产在家族中传承,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的小王照顾叔叔老王多年,为叔叔养老送终,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小王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民法典已经修改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修改,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仍限于“近亲属”,这有待将来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案中,二审法院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范围,而是本案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代位继承规定,体现了尽量促使财产权益在家族内部流转的民法精神,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