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稻花香两岸...

2022年01月13日13:5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风吹稻花香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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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种源安全关系国家安全

我们必须时刻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

——袁隆平

提起“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我们想到的是他用“一颗种子改变世界”,他的“禾下乘凉梦”以及他留给我们“风吹稻花香两岸”的盛景。

许许多多的科研工作者和袁隆平院士一样为了粮食安全而一生钻研、攻坚克难。

围绕着粮食安全,不仅仅是一线的科研工作者在努力,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官也在为推动农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而不断努力。

今天我们要看的这个案件是江苏法院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探索。本案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宋健法官主审,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86号指导性案例。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为独占生产,品种研发方起争议

徐州农科所和辽宁省稻作研究所共同培育成功一新水稻品种,其中,母本由徐州农科所选育并授权徐农公司独占实施,父本由辽宁省稻作研究所选育并许可天隆公司独占实施。在两家公司实际生产的过程中,他们都使用了对方的品种进行生产,但为了达到独占生产的目的,他们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侵权。

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发生在权利人和侵权行为人之间,而本案中,原被告分别是父本和母本的权利人,这让案件变得非常特殊。一审法院多次尝试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一审法院只能认定两公司均构成侵权,分别判决双方各自停止侵权,并在认定母本价值高于父本的基础上,判令徐农公司赔偿天隆公司50万元,天隆公司赔偿徐农公司200万元。

实则两败俱伤,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

从法律规定上看,一审裁判是有明确依据的,因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想使用父本或者母本来生产新的品种,必须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但是,按照这个思路,如果父本和母本权利人互不相让,始终达不成协议,会导致彼此都无法使用对方的品种,也就无法生产更优秀的后代

事实上,涉案水稻品种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品种,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前景。如果因为两家公司不能达成妥协,致使水稻品种不能继续生产,继而影响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这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实际上也已经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有损公共利益。这样遗憾的局面,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借鉴强制许可,护卫种业安全

考虑到本案的裁判对行业、广大农户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影响,江苏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论证。

经查明,涉案水稻品种的合作选育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本身属于无偿配组,在合作之初以及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合作双方就后续如何行使权利,并没有作出特别约定。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为,本案可以借鉴强制许可制度,采用一种新思路

强制许可,是指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审批机关出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经品种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作出强制许可决定,直接允许申请者生产使用授权品种。

虽然保护条例里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做出强制许可,但在本案中,考虑到国内杂交水稻科研大合作的背景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的因素,可以参考行政强制许可制度,判决强制双方交叉许可。同时,鉴于父本和母本在品种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决双方在生产和销售时,相互免除许可使用费

考虑到徐农公司为推广品种付出了许多商业努力并进行种植技术攻关,而天隆公司是在市场已经广泛认可的情况下进入该领域,明显减少了推广成本,为了体现公平合理,法院还判决天隆公司应当给予徐农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品种权人行使权利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准确界定权利的边界?本案的裁判,在没有先例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交出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袁隆平院士一生践行“发展杂交水稻、造福世界人民”的初心,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的初心就是用司法裁判守护粮食安全,引领种业科技创新,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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