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2022年01月13日14: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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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2.在源德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3.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2)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4)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情况。

4.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有权选择与侵权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方式和寻求救济途径的顺序作出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1号

......

上诉人邛崃市羊安镇美诚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美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理由及本案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二)源德盛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维权行为

(一)原审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美诚经营部上诉主张,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利润微薄,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案中,在源德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根据源德盛公司在本案提交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18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认定美诚经营部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而非制造商。(2)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18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价为20元,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较低,被诉侵权人美诚经营部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较少。(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源德盛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美诚经营部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持续侵权或大规模侵权的情形,故应认定美诚经营部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侵权过错。(4)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情况。源德盛公司主张本案中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考虑其为本案诉讼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可适当予以支持。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在法定赔偿1万元的下限以下酌定美诚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公司6000元,基本符合上述关于适用专利侵权裁量性赔偿应予考量的因素,故原审法院所判定的赔偿金额尚属合理,并未过分加重被诉侵权人美诚经营部的负担。美诚经营部关于原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源德盛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维权行为

关于美诚经营部认为源德盛公司恶意维权,通过诉讼获利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有权选择与侵权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方式和寻求救济途径的顺序作出限定。本案中,源德盛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发现美诚经营部存在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之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属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美诚经营部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美诚经营部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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