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珠海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zhuhai/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姜某(男)及其妻姜某(女)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商贸中心,该商贸中心曾于2015年3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被行政处罚。此后,姜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姜某、刘某向大连市的刘某林出售带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酒104瓶,销售金额92600元。刘某实际支付60200元。公安机关在姜某的仓库内查获带有“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标识的酒1537瓶,价值1713544元。经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检验,本案查获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二、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三、被告人姜某退赔被害人刘某60200元;四、被告人姜某、刘某违法所得32120元,依法予以没收;五、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代表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衡量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大连中院持续健全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不断强化全链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案中,大连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导向。同时,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买“假酒”的消费者系受害者,法院根据认定事实,判决被告人姜某向消费者退赔已支付的购买“假酒”款项,由此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全链条保护。本案是大连中院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两先区”建设和振兴发展的有力实践。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