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发现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pay.cn”下,运营多个可以互相发生跳转的网站,均使用了与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字样,各网站通过提供商业信息、电子数据储存、网站导航、电子转账等互联网服务,获取大量商业利益。
原告发现这两个域名下的所有网站主办单位均为被告雷某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被告彩星科技公司则直接收取侵权网站的注册用户付费收益。两被告侵犯了原告“QQ”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雷某选择使用带有“qq”字母的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被控侵权网站中突出使用“QQ乐”等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将“qq”和“le”“cloud”“pay”等单词结合作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雷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QQ”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域名;被告雷某、彩星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5万元等。
附: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20435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衔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董事长兼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霖,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A栋11-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XXXXJHK00。
法定代表人:黄*。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卓春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宫*,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霖、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网站的经营活动中实施侵犯两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雷*立即停止实施使用与两原告混淆的网站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1998年在深圳注册成立,1999年便推出以“QQ”为商业标识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这也是“QQ”作为商标首次在互联网领域实际使用。随着原告推出的使用“QQ”商标的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迅速风靡全中国,2000年原告升级互联网即时通讯服务将其拓展到移动网络端的服务,至2000年6月“QQ”注册用户数便突破千万,累积至今用户数已达数亿。随后原告在互联网行业继续发展壮大,并继续沿用了“QQ”文字商标的知名度以及“QQ”文字商标标识原告商品来源的功能,陆续发展为互联网全品类的经营服务企业,经营领域涵盖“互联网即时通讯”、“网址导航网站”、“社交论坛”、“数据存储”、“电子支付”、“在线音乐”、“网络游戏”等等诸多领域,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全球范围具有极为庞大的用户群体,也使“QQ”文字商标获得了极高的获得性显著性,使得“QQ”文字商标与原告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之联系在全球范围内均深入人心。为使原告享有权利的“QQ”文字商标获得更好的保护,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陆续在不同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了多枚“QQ”及带有“QQ”文字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依法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除在提供的各类互联网相关的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上述商标,还将上述“QQ”文字商标的小写字母“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并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如:“QQ导航社区”网站使用“hao.qq.com”网址;“QQ钱包”网站使用“qpay.qq.com”网址;“QQ音乐”网站使用“y.qq.com”等等。
原告前述在域名中使用“qq”小写字母组合也是原告对“QQ”文字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同时,“QQ”和“qq”文字虽然组合简单,但经原告将其命名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名称且该软件经长达二十余年的广泛使用并累积数亿的用户,“QQ”也成为了表明原告互联网服务来源的指代和商业标识,已经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建立与原告一一对应的联系。2020年4月,原告发现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pay.cn”下,运营多个可以互相发生跳转的网站,均使用了与原告“QQ”及“QQ支付”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QQ乐”和“QQ乐支付”字样,各网站分别以“QQ乐支付”、“QQ乐导航网”、“QQ乐网盘”、“QQ乐资源”为各主要板块的标识,在线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电子数据储存、网站导航、电子转账、论坛等互联网服务,获取大量的商业利益。
原告发现该两个带有“qq”字母域名下的所有网站主办单位均为被告雷*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已注销),被告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收取前述侵权网站的注册用户付费收益,帮助被告雷*侵权或者与被告雷*构成共同侵权。被控侵权网站的两个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pay.cn”将可以识别原告商品来源且具有显著性的字母组合“qq”与其他无显著性且有具体拼音和中文意译的“le”、“cloud”、“pay”单词结合作为域名使用,并以原告在域名中使用“qq”商标的方式作为其域名下的各网站,显然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原告“QQ”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原告享有“QQ”及“QQ支付”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QQ乐”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极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两被告的网站系由原告提供服务,或者与原告相关联。
同时,因“qq”及“QQ”文字作为数亿互联网消费者认知的表明原告互联网服务来源的标识,以及原告将“qq.com”作为核心域名注册并长期使用,被告雷*选择和使用的两个带有“qq”字母的域名“qqlecloud.com”和“qqlepay.cn”即为将“qq”和其他有拼音和中文意译的“le”、“cloud”、“pay”单词组合,具有混淆原告互联网服务的目的,客观上必然造成混淆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雷*辩称,一、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存在侵权。二、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三、被告雷*并非涉案网站的运营者,且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侵犯两原告商标权的故意,是善意的销售者,停止侵权即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诉侵权域名是被告雷*通过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备案的,而该公司与原告系关联公司,被告雷*当初在备案域名时不知道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基本情况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两原告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QQ”系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1999年推出的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名称,该软件经长达二十余年的广泛使用,至今已累积数亿的用户。
2005年1月7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3508823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真发送;电信信息;寻呼(无线电、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经续展,有限期至2025年1月6日。
2015年4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2572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
2015年3月7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2751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金融赞助;金融管理;保险;代管产业(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
2015年4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3863254号“QQ”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地图绘制服务;云计算;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
2015年12月1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5362211号“QQ支付”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保险;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电子转账;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信托;募集慈善基金;经纪(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
2019年11月15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商标专用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许可使用范围同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并授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可对侵犯其商标权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与前述商标权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或与授权方共同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授权期限至书面撤回授权之日止,前述商标期限到期经续展后,本授权视为同续展期限自动延续有效,直至书面撤回授权之日止。
原告主张其在提供的各类互联网相关的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了上述商标,并将上述“QQ”文字商标的小写字母“qq”作为来源识别字母使用在域名中,以“qq.com”为域名作为原告各个网站的网址,如:“QQ导航社区”网站使用“hao.qq.com”网址;“QQ钱包”网站使用“qpay.qq.com”网址;“QQ音乐”网站使用“y.qq.com”网址等等。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原告第1955912号“企鹅”、第1962825号“QQ”商标为驰名商标;2.(2012)深盐证字第264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9年4月认定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8类“信息传递、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上的“QQ”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3.(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998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互联网第三方网站媒体报道进行固定过程的公证,公证书显示自2016-2020年,使用了原告涉案的“QQ”为来源识别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在全国所有互联网应用和服务的评选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4.(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997、102654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第三方网站媒体报道的国内互联网各项大奖的评选内容,以及相应的奖杯、奖牌等实物进行固定取证过程的公证,公证书显示自2016--2020年,原告的“QQ”品牌以及使用了原告涉案的“QQ”为来源识别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在全国所有互联网应用和服务中荣获各种大奖以及吉尼斯纪录;5.(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324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对互联网上第三方对原告近年来与国内外其他知名机构合作以及第三方网站对原告商标影响力评价的报道,拟证明原告为维持原告商标知名程度的持续稳定性,努力不懈地为原告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进行投入和维护,进一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一直维持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承载着极其丰富的商誉,且原告为此投入巨大;6.(2020)夏鹭证内字第102331号公证书,系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对原告自己的官方网站页面进行固定取证过程的公证,拟证明原告官方网站一直以“qq.com”为域名,且在本案诉请保护的所有服务类别中,稳定持续地一直在使用涉案的“QQ”文字商标。
二、两被告基本情况及其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被告雷*系原深圳市龙岗区汐颜网络工作室的经营者,该工作室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资金数额为6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硬件及配件的销售及维修;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开发销售、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处理服务和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该工作室已于2020年12月9日注销。
被告南京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8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软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办公服务;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科技中介服务;科技指导;科普宣传服务;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日用品零售。
2020年4月30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据此出具(2020)深前证字第020558、0205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附件内容显示:
1.2020年4月30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在360浏览器顶端地址栏中输入“××”,链接进入后,显示网站名称为“QQ乐支付”,页面上方设置有“主页”、“接入”、“服务”、“QQ乐导航网”、“QQ乐网盘”、“展望”、“开发文档”、“服务条款”等多个分类。网站首页显示“QQ乐支付--用支付响应世界用支付创造未来”、“轻松实现手机付款、在线付款”等内容,网站上还有“QQ乐支付通过简单的页面配置,可以替代复杂繁琐的人工结算业务”的介绍。
2.点击上述“QQ乐支付”网站首页分类中“QQ乐导航网”,进入相关页面,显示网址为“××”,网站名称为“QQ乐网址导航”查看网站首页的“精选顶置”,显示有“随缘博客”、“百度一下,你就知道”、“QQ乐支付-免签约支付平台彩虹易支付,abc云……”、“QQ乐图床”、“360搜索,SO靠谱”、“QQ乐网盘-工艺网盘平台百度网盘,蓝奏云,青云……”“QQ乐短网址-QQ微信防红工具-直连跳转防红短……”“QQ乐云盘-平步云端”等多个链接。查看网站首页的“精选推荐”,除了显示上述链接之外,还显示有“QQ乐播放器-免费稳定的HTML悬浮播放器”“QQ乐互联”“QQ乐资源网-最牛QQ技术资源网综合QQ技术”等多个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