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常见的4类问题(附超详细解析)

2022年01月13日15: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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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能用医疗保险报销吗?能用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吗?能用人寿保险吗?

答:这是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是否能使用其他保险的问题。

原则上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是不能通过社保报销的。因为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侵权责任,应当向实际侵权责任人索赔。除非是自身全部责任,或者根据责任比例去社保报销未能赔偿的部分。

有人会问,是否可以在入院时和医生说是自己摔伤的,然后通过社保报销一部分医疗费,剩余部分再通过交通事故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或者实际侵权人赔偿?还有人会说,是否可以先去保险公司理赔,或者去法院诉讼,获得赔偿后,再通过自己买的寿险理赔?

这种情况,需要应对的是三种不同程序和所需的证据。三种程序分别是保险报销、车险保险公司理赔、民事案件庭审质证程序。

社保或者寿险公司报销时要查看医院病例上受伤的原因,还要医疗费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赔偿时要将所有的病例、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用药明细原件收回。

车险公司理赔需要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情况,然后核算赔偿金额。理赔时也要将所有的病例、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用药明细原件收回。

民事诉讼中也要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病理记载事实相矛盾,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庭审前已经通过社保或者寿险保险公司赔偿了一部分医疗费,法院会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认定,不会因为之前在病例上“欺骗”过人社局,追究责任人。庭审中也要提交所有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但在开庭后有可能将证据原件退回原告手中。这里需要注意,法院确实可能在开完庭后把医疗费发票还给原告。这就使得,原告可能在获得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后,再通过其他保险获得另一份赔偿。

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是有的,一方面是,有的法院庭审后会收回原件,不会发还给原告,使得实际上无法获得双倍赔偿。另一方面,双倍赔偿可能属于不当得利,甚至可能定性为欺诈。但对于人身寿险来说,多份保险获得多份赔偿是寿险的基本制度,是不排除多份赔偿的。所以同时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和违约责任赔偿也并无不可。

Q

有固定收入的伤者如何主张误工费?需要哪些证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那么如何证明减少的收入呢?需要劳动合同、误工证明、银行流水、纳税证明。下面详细解释下几个证据的证明力和必要性。

劳动合同,用来证明工作单位,工作内容,约定工资。虽然保险公司总会要求伤者提供劳动合同,但是这个证据却不是必须的。因为侵权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对虚假证据的处罚并不严格,所以伪造劳动合同的事情并不稀奇。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也不能独自承担起证明误工损失的重任。综合来说,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有效补充,未提供劳动合同,其他证据齐全也可以认定误工损失。只提供劳动合同,其他证据不齐,不能证明实际误工损失。

误工证明,用来证明工作单位,工作内容,以及最重要的误工损失数额。这个证据与劳动合同类似,因为伪造成本过低,且几乎不会追究责任,使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不强。当然,证明力不强,不是说完全没有证明力,法官也会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银行流水,用来证明误工损失数额。误工费证据的王者所在,完整的银行流水足以证明误工损失。可以说,法官可以凭借银行流水判决赔偿义务人支付相应的误工损失,无需其他佐证。但是,要证明误工损失的数额,需要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也就是事故发生前半年和事故发生后误工期时间内的所有银行流水。然而现实中很多情形是,很多不规范的工作因为纳税原因,不给打卡,或者通过多种途径支付工资,使得银行流水不固定,未能形成事故发生前稳定的银行流水。还有很多特别规范的工作,在事故发生后也并不减少工资,使得银行流水中可以清晰地显示出没有误工损失。所以提供银行流水时,要清楚,仅提供事故发生前或者事故发生后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未提供的部分。尤其在工资较高但没有实际误工损失的情况,不要只提供事故发生前的银行流水。

纳税证明,用来证明银行流水的合理性。只有纳税证明是无法证明误工损失的。事实上,多数法官都看不懂纳税证明。纳税证明的存在,主要用来区分劳动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有的人银行流水很多,每个月几万,但是并不是劳动收入,而是公司的营业收入,误工费赔偿的是因个人误工影响劳动而减少的工资或劳务报酬,对于公司的经营性收入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公司的收入减少,可能有管理因素,还可能会受到季节影响,或者行业特性以及政策性影响等,无法简单地归结为误工因素。

另外,公司的经营损失相比于工资数额较大,如果都让侵权人承担,可能形成新的不公平。纳税证明就是用来区分银行流水上的收支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如果每个月都获得超过纳税标准的劳动报酬,即使没有纳税,不能提供纳税证明,如果其他证明可以证明确实是劳动报酬,这部分的误工损失,即便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也会支持。

Q

很多人不清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具体哪一年,是以交通事故发生时计算,还是伤残司法鉴定时或者民事诉讼庭审时?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虽然近两年受疫情影响,但各个省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逐年增长的,年份不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同,最后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也会不同。

那这几个时间区别,能差多少呢?

交通事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平均时间在九个月到一年。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一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伤者多是受伤较重的,住院时间较长。如果有血栓形成或者其他并发症等,住院时间就可能一年半载。

二是法院诉讼时间,交通事故案件因为涉及到鉴定程序,从排期开庭质证鉴定意见,到选择鉴定机构,鉴定后再开庭,正常办理也要半年时间。如果遇见案件较多的法官,某个程序拖延了,则会更长。再加上近两年受疫情影响,一个案件办两年也是常事。

三是有些地区的鉴定机构对体内有固定物的伤者,不给出具体伤残意见。需要在做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另行评定伤残等级。但是,二次手术的时间可能要在出院一年甚至两年以后,这就导致鉴定伤残的时间更为延后了。

司法实践中是参照庭审时的时间,是伤残鉴定结果做出后开庭时的时间。因为有的法院规定鉴定检材必须经过庭审进行质证后方可以使用,在双方都对鉴定检材无争议后,移送鉴定机构评定伤残,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进行第二次庭审程序。有的时候法院会按照统计局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有的地方法院则还需要省高院对统计局的数据做出统一适用决定后才能适用。

Q

面对车载物品损失费诉讼案件,应注意哪些事项?

车载物品损失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物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更换的费用。车载物品一般指货物,这个赔偿项目基本是对应货车出险的。一种是三者损失,由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一种是专门投保的货物保险,由承保该货物的保险公司赔偿。

正常情况下,如果车上物品价值不是很高,提供购买发票,维修记录,维修发票等,可以直接要求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车载物品价值较高,双方对损失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到法院起诉后选取鉴定机构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判决赔偿。

车载物品损失费是骗保的重灾区,来简单说一个骗保的案子:

吴某自称从哈尔滨进货鸽子到广东贩卖,车辆开到信宜市时停车在河边休息时被莫某驾驶车辆将货车撞入河道内,造成两车泡水,车内货物也被水浸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信宜市顺安拯救队进行打捞,收取了施救费2860元。吴某认为拯救队没有尽到义务,打捞时造成25箱鸽子从车厢中滑落被水冲走,损失15万余元。于是将莫某,天安财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和信宜市顺安拯救队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

莫某辩称:

1、认可原告损失;

2、自己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应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吴某的损失。

天安保险辩称:

1、原告没有提供购物发票,无法证明实际货物金额;

2、从现场抢救的图片及打捞的物资,再根据事故现场河流的宽度及河水速度,原告称有25箱鸽子跌入河内是不真实不客观的;

3、认为本案是原告和被告莫某故意串通骗保制造的。因原告与被告莫某是朋友,都从事鸽子生意,原告毫无理由在河边停车,被告莫某具有驾驶资格,对停在路边的车辆不避让,且将其撞跌河边;

4、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事故发生时原告临时停车没有设置警示、打双闪灯,即使被告莫某和原告不存在串通,原告也应负事故的共同责任。

信宜市顺安拯救队答辩称:

1、原告陈述是虚假的,拯救过程中,原告没有对货物进行清点,拯救队连肇事车辆装载什么物品都不清楚,更没有清点货物的义务;

2、顺安拯救队当天没有出具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才拿着一份材料,要求拯救队队长盖印,之后原告将“斤”改为“公斤”,并私自雕刻了印章加盖上去;

3、顺安拯救队不负有保护货物的义务,既不是合同义务,也不是法定义务。赶到现场时,该车已跌入水中,车上根本没有任何货物,当事人仅在路边等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焦急伤心;

4、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答辩人因此遭受了损失,所谓的收据全部是虚假的,不是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其损失,没有营业执照、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许可证,也没有保鲜装置,不能证明是从哈尔滨运来到信宜市。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事故责任,法院认可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2、关于货车上货物的损失为多少的问题。原告吴某没有提供经营鸽子的相关营业执照、食品许可、卫生许可等证据,无法证实其经营鸽子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原告吴某提供四张进货单显示鸽子共2458kg,原告诉称全部鸽子都载在厢式货车上,并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灭失,该收款收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2458kg鸽子已远远超出该车核载质量850kg;

4、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本次事故,吴某在事故现场没有提供购进鸽子的相关票据给交通警察大队以证实肇事车辆车载货物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轻型厢式货车及车上货物已被烧毁,该车打捞回来的货物也没有经有关资质部门进行货物损失评估,无法核实该货物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因此,上述证据无完整的证据链,各证据间缺乏关联性,从而无法证实轻型厢式货车货物的实际数量、重量、质量等相关事实。

综上,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轻型厢式货车上的鸽子货物的实际数量、重量、质量等情况,无法核实该鸽子损失的金额情况,对原告诉请鸽子损失价值1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由原告吴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众多,限于篇幅难以穷举,但对于骗保行为,还是那句,“骗保一时爽,事发悔断肠”!

来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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