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liaoning/
在路灯未开的清晨
骑自行车撞人致死
当事人能否以政府不开路灯为由
请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此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4日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原告王某骑自行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自行车损坏,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交通支队勘验现场,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原告赔付死者家属48万元。
事后,原告以镇政府未开路灯是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为由,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
镇政府开关路灯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中心设有单黄虚线,两侧各有一条混合车道,发生事故时天气晴,无路灯照明。可见,发生事故与无路灯有直接关系。
事发道路和路灯由被告镇政府管理,该路段有路灯,但夜间为了省电不开灯。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被告应于早上5时41分关灯,晚上6时开灯。但该路段每天晚上6时开灯,半夜12时关灯,造成了安全隐患。被告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原告赔偿给死者家属全部损失的50%,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万元。
被告镇政府:
乡村道路不适用相关城市照明规范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原告与死者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未认定被告有任何责任,故被告不具有任何过错。
第二,被告对路灯尽到了管理义务。事发路段为乡村道路,政府安装路灯方便居民出行,同时为了响应节能环保倡议,该段路灯照明时间为每日18:45亮灯至24:00熄灭,已经可以满足出行需求。城市照明可以推行半夜灯模式,但原告提及的规范和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涉及的乡村道路。
第三,原告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本次事故发生在05:34,结合气象查询,当天天亮时间为05:46:59,证明天色至少已经蒙蒙亮,可看清路况。原告骑行自行车,发现危险若及时刹车完全可以避免伤亡。事故后,原告的自行车损坏,可见车速不慢。原告作为附近村民,明知该条交叉路口状况,理应减慢车速,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四点:损害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不开路灯的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视频录像、事发当天的天亮时间、天气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在交通支队和法庭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表明,距事发路段北侧二三十米处有一个疫情检查站并设置有照明设备,且当时天色已是蒙蒙亮了。原告主张光源都被树木枝叶遮蔽,但根据其在法庭上的自述,在路灯开启时,路灯的光源不会被枝叶遮蔽。相较于路灯的光源,自然光源更广。因此,路上的行人完全可以凭借现场光线条件基本看清路况。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未开路灯,但这只是对事发环境的客观陈述,并不直接说明未开路灯是此次事故的影响因素。故不能认定被告不开路灯是导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相关路灯开放规定,但其所提交的相关规定依据,均是对城镇道路路灯开闭管理的规定,而本案发生事故地是乡村道路,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因此,不应以原告所述的相关规定来衡量被告开关路灯时间是否合规。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
自行车撞倒行人发生如此严重的结果,不仅是出人意料的,更是令人痛心的。
对于公共场所或道路的管理人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往往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注意义务广度远超于一般责任主体。但是,即便如此,义务也是有边界的,责任的边界既能让相关主体更明确地履行保障义务,也能更清晰地释明在此范围内活动的公民个人自身的注意义务。若过分地强调一方责任便会造成权责失衡,导致整个环境缺乏秩序,最终危害到的还是在此场所活动的公民个人的切身权利。因此,只有双方各司其职,才能有效避免类似本案以及其他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人为事故。
此次事故的原因虽然与是否开闭路灯无关,但是也希望借此事能够引起被告的足够重视,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应仅仅以不突破法律底线为标准界定履职效果,而应当加强人性化管理,动态了解路灯运行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回应群众的新需求,逐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人性化服务的高效便捷,切实感受到为民服务的真诚态度。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