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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分公司与员工双方对于完成项目的部分销售金额及分公司获得相应的销售奖金、管理费的基本计提方式并无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员工是否仅能在此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收入。分公司主张员工仅能按照25%的比例同时扣除10%风险金获得奖金及管理费,主要依据是其提交的《公司受让分配办法(试行)》,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制度已经民主制定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员工,分公司以此作为收入分配依据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纳。
对于员工主张获得的管理费收入,员工计算方式与分公司计算方式不一致,但是,若按照员工主张,未将分公司分成比例考虑在内,员工作为个人获得了项目销售的大部分收入,缺乏合理性。故,酌定员工在分公司获得管理费30%分成基础上,按照个人销售比例及30%分成获得管理费,与分公司取得管理费的原则基本一致,相对合理,员工主张的管理费过高,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原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公司,下称X公司福田分公司)及被上诉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428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是否应支付奖金。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陈某完成“鼎丰1号项目”的部分销售金额及X公司福田分公司获得相应的销售奖金、管理费的基本计提方式并无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陈某作为员工是否仅能在此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获得收入。X公司福田分公司主张陈某仅能按照25%的比例同时扣除10%风险金获得奖金及管理费主要依据是其提交的《X公司受让分配办法(试行)》,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制度已经民主制定并予以公示或告知陈某,X公司福田分公司以此作为收入分配依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不予采纳。
陈某上诉认为X公司福田分公司已向其支付的37199.91元销售奖金为税前收入,属重复扣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另主张获得的管理费收入应为48000元,计算方式为销售总金额15100000元×服务费率2%×产品期限1.5年×个人销售比例52.98%×员工收入分配比例25%。
根据X公司福田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主张,其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基本为按销售总金额15100000元×服务费率2%×产品期限1.5年×30%计算而来,即X公司福田分公司仅能取得管理费30%分成,若按照陈某主张,未将X公司福田分公司分成比例考虑在内,则陈某作为个人获得了项目销售的大部分收入,缺乏合理性。一审酌定陈某在X公司福田分公司获得管理费30%分成基础上,按照个人销售比例及30%分成获得管理费,与X公司福田分公司取得管理费的原则基本一致,相对合理,陈某主张的管理费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12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