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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传统产业迭代升级、新兴业态接续涌现,各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花样翻新,隐蔽性、复杂性更强,危害性、破坏力更大。仿冒行为不但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增大社会交易成本,更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为更好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下向大家介绍四则案例,提醒各位经营者诚信经营、各位消费者警惕陷阱:
案例一:
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
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简要案情
平安集团享有平安系列商标注册权,原告平安普惠公司经过授权取得了平安商标的使用及维权权利,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业务。被告名称为平安金控,主营业务是投资管理、咨询等。原告主张被告将“平安”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取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平安商标,但其仍然选择“平安”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又无法对使用这两个字做出合理解释,显然有攀附平安集团商誉之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法官提示
实践中,不少经营者误认为企业名称只要经过注册登记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经营者,在给企业取名时一定提前做好检索工作,尽量避开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等商业标识,否则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案例二:
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包装
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主营坚果炒货的生产及销售,其推出的两款新口味瓜子包装无论从颜色,还是图案、颜色、整体布局等均经过精心设计,经过大量广告宣传,销量可观。被告生产两款同样口味瓜子,包装袋的形状、正面图案、整体的颜色、布局等均与原告使用包装极为相似。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原告主张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可以实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是原告包装是否通过其使用及宣传推广,在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三是被告使用包装及原告包装在整体效果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四是被告使用包装用是否会导致一般消费者认为被告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两者具有关联关系等。本案中,原告包装经过精心设计,明显区别同类产品,依据其广告宣传证据和销量证据,两款包装均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使用的包装从颜色、图案、整体布局等方面都均与原告包装极其近似,即便文字排版等不一样,但是这些要素所占篇幅比例较小,视觉效果不明显,不足以影响二者构成近似的判定,在此情况下,一般的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以为被告的产品来自于原告。
法官提示
在这里提醒各位经营者,诚实信用是经营过程中需要时刻秉持的原则,除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包装也是应当尽量避开,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面临高额索赔。
案例三:
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与他人经营场所相同或近似的整体装潢,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
除了对别家产品包装的仿冒,近几年仿冒其他商家整体装修装潢的案子也时有发生。
简要案情
原告系主打西北菜的西贝莜面村餐厅经营者,其餐厅使用红白格桌布、牛角椅、明厨亮灶、厨房区特别的吊顶设计、红白等候椅等装潢。被告亦系西北菜餐厅经营者,其餐厅布置几乎完全照搬西贝莜面村,从红白相间的桌布到等候区的红白等候椅,连厨房区的吊顶设计都如出一辙,原告以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因此,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营业形象整体亦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以本案为例,虽然单独的桌布、吊顶设计等通常情况下可以为不同的经营者使用,但半通天玻璃、明厨亮灶、等候椅、牛角形靠背餐椅等装潢元素组合,体现了原告在餐厅装修、物品配置及员工服饰等方面的选择及安排,使西贝莜面村餐厅形成了统一特有的装修风格及效果。加之原告及西贝莜面村餐厅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装潢与原告及西贝莜面村之间已经产生特定联系,可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
模仿他人整体营业装潢的行为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经营者,装修自身经营场所时,要形成自身特色,不得企图攀附他人知名度。
案例四:
新型仿冒行为
简要案情
原告是兄弟搬家公司,被告是宏达兄弟搬家公司。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使用了原告的宣传语;被告专门购买了一个固定电话号码,与原告的热线电话仅存在末尾两个号码位置互换的差异,极其相似。被告委托他人制作其网站时,特意强调要求制作方务必在其网站首页以大号字体突出使用该电话号码;拨打该电话后,彩铃语是“欢迎致电兄弟搬家公司,本公司专业承接公司搬家、居民搬家”。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官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实践中主要的仿冒行为进行了列举,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变化,商业手段也是实时更新的,实践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仿冒行为之外,极有可能发展出新型的仿冒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就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辨别其行为目的,是不是企图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涉及的近似电话号码、彩铃用语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列举的仿冒行为。但本案中,从被告专门购买近似号码、将该号码刻意以突出字体布局在网页显著位置、在该电话彩铃中故意不提及自己“宏达”字号而仅突出兄弟搬家等行为,可以认定被告系模仿、攀附原告,意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即是原告或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与之相悖的行为,即便没有在法条中进行明确列举,都可能成为触及红线的行为,万不可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能任意妄为。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