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这个事情你不能做……

2022年01月13日15: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介绍

薛某系某食品公司南京地区经理。2020年7月,某食品公司因薛某存在销售数据不真实、促销费用发放不直接等一连串虚假行为、擅自收取客户罚款、连续两年参加某经销商组织的俄罗斯、日本旅游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薛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薛某作为南京地区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负有更严格的忠实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薛某作为某食品公司南京区域销售负责人应当知晓销售数据虚假,未能及时纠正,也未如实向某食品公司报告此事。其应当知晓通过对公账户处理客户款项,但其仍然经手客户款项,其主观上放任该后果的产生,用人单位对此无容忍的义务。且薛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自费参加客户组织的旅游。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某食品公司解除与薛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薛某主张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公司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执行、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均有一定的决策权,这也容易导致个别高管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对方公司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或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的现象,甚至被商业贿赂。

因此,公司的高管在用人单位具有特殊地位,属于“特殊的劳动者”。在公司法律体系框架下,公司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劳动法律体系框架下,公司高管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遵守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涉及公司高管的劳动争议中,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高管在享有高薪的同时,应更加严格地遵守规章制度,同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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