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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执行依据确定的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时,执行法院既可通过协调程序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也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受偿。
争议焦点
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抵押财产暂时无法执行时,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以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联胜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执行依据确定的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遂查封并拍卖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非抵押财产。二被执行人提出,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联胜公司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应按照执行依据的内容执行抵押财产,不应再拍卖二人其他财产。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朱某、曹某某的异议请求。朱某、曹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经复议审查,裁定驳回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施行之后,对未能首封抵押财产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抵押财产或者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执行法院应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选择。本案明确:在执行依据确定的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非抵押财产。本案裁判规则的建立,对促进法院依法高效执行,及时兑现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请结合本案,谈谈执行法院为什么会选择对非抵押财产予以执行?
毫无疑问,执行法院应当首先考虑执行抵押财产,这也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但是,实践中确实会出现抵押财产被其他法院另案首先查封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首封法院处置财产,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暂时还没有处置权。这时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两种选择,一是和首先查封法院协商,通过协调程序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但是协调程序有可能耗时较长,影响到抵押权人债权的及时实现。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处置,那么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考虑先执行这些非抵押财产,这就是第二种选择。
对抵押权人来说,虽然他对非抵押财产变现款没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按照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得到受偿。但如果能在处置抵押财产先期得到全部或部分受偿,可以解决抵押权人生产、生活的当务之急,而且也不意味着抵押权人放弃了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待将来抵押财产变现后,抵押权人仍就剩余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来说,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提出只能执行抵押财产的抗辩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