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欠款已到账!北京法院首例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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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为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日,朝阳法院民二庭审结了某展览服务公司诉某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该《条例》,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欠付3年的工程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较《条例》施行前的法律规定,判决支持的逾期利息高出4倍以上,这也是适用该《条例》作出判决的北京法院首案。案件宣判后,被告某学院及时全面履行了给付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某展览服务公司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在列的公司。2016年11月,被告某学院承办艺术展览,某展览服务公司为其展览提供布展、撤展等服务,因施工任务紧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展览结束后,某学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价格审定并作为结算依据,最终审定项目总金额为86万余元。2020年11月,某展览服务公司向某学院发函要求7日内支付欠款,并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某学院未予回应。随后,展览服务公司向朝阳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某学院支付上述款项。
庭审中,某学院辩称因其与施工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与项目经理黄某某达成口头约定,无法核实黄某某实际挂靠于原告公司还是其他公司,所以未向实际承揽人即原告某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审计机构出具的《布撤展结算审查书》可以证明展览服务公司为某学院的展览提供了布展、撤展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口头承揽合同关系。某展览服务公司完成了布展、撤展任务,某学院理应及时支付审计结果确认的金额86万余元。
关于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展览服务公司系中小企业名录中在列的公司,某学院系事业单位,展览服务公司承揽该学院的展台布展、撤展工程的款项支付发生争议应受该条例调整。另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某学院迟延支付合同款项的利息损失应按照《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学院给付原告某展览服务公司欠款86万余元及利息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学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某展览服务公司向法官寄送了锦旗及感谢信。
法官提示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发办【202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帮助度过难关,从九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面,亦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该案承办法官提示,本案原被告系受《条例》调整的主体,应在《条例》生效后按照《条例》中规定更高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约为年利率18%)计算逾期支付承揽款的利息,超过一般的判决标准及通常酌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该《条例》依法保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