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滥用职权侵害利益,公司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2年01月13日15: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管滥用职权侵害利益,公司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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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管理层中担任要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主要信息的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秀的管理者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反之,高管的不当行为也会给公司带来厄运。高管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公司究竟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高管自带“高租金”,

谁在抬高公司房租?

2017年,邱某与PQE公司签订《服务与咨询协议》,担任其上海分支机构P公司经理,负责中国地区销售和业务拓展、分部预算建议及人员招聘工作。2018年3月,邱某以公司经营为由向P公司提出扩大办公场地,获得财务和法务副总裁P某批准。5月,邱某将两套租赁协议交由P某审核,并极力推荐其中一套方案,最终其推荐的方案得到认可,以月租金114437.5元租下了位于虹桥地段**路25号的3间办公用房。

新租的办公场地阳光正好,窗明几净,一切看上去很美,邱某和房东杨某都露出了满意的微笑。P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按时向房东杨某支付房租。后P公司突然发现,同一地段自家的房租竟比别家高出好几万。2019年7月,P公司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邱某损害公司利益,因邱某和杨某系夫妻关系,诉讼中P公司申请追加杨某为被告。

经营发展的正常选择,

还是高管夫妻的联手算计?

原告P公司诉称:

邱某赔偿房屋租金差价损失以及资金占用费,杨某对邱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邱某、杨某辩称:

邱某未在P公司处担任任何职务,仅是为PQE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提供销售与业务拓展、分部预算建议、人员招聘服务。邱某仅是根据当时的市场客观情况向PQE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提供方案,由PQE公司决策。邱某在提供房源时也明确了房屋的出租方是杨某,PQE公司对邱某和杨某的夫妻关系是明知的,邱某并未故意隐瞒事实或擅自处理租房事宜,未损害P公司利益。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其配偶杨某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P公司利益的行为,邱某所得的房租差价应当归P公司所有,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01

没有任命书,就不是公司高管吗?

不一定!

实践中,商事主体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高管职权”与“高管职务”错位的情况,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往往没有明确的任命文件。因此,还需要考察其实际履行情况、工作内容是否符合管理政策的执行者特征。邱某虽然没有P公司的任命书或聘书,但根据邱某与PQE公司的协议约定,邱某为P公司提供销售和业务拓展、分部预算建议、人员招聘服务,结合邱某在其个人网页中发布的“负责监管P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等内容、持有P公司其中一枚银行U盾,可以认定邱某负责P公司重要管理工作,应当属于P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02

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赔偿!

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要求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邱某在担任P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妻子杨某在同一个月份里先后分别与JX公司、P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赚取差价,邱某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邱某所得的房租差价应当归P公司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03

高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可能!

公司高管的关联人因不在公司任职而不对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但公司高管与其关联人共同故意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关联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邱某报告办公场所租赁方案时,PQE公司的决策者选择的是另一个方案,几日后,杨某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邱某在没有披露房屋的来源及真实租赁价格的情况下,引导决策者改变初衷,选择了其妻子杨某承租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之后,P公司支付的租金全部汇入杨某账户。上述事实能够证明邱某与其配偶杨某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P公司利益的行为,杨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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