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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村征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2020年刚施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实施。新《土地管理法》相较于原来的征收规定,对农民的补偿权益有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具体规定有三方面:
一、在土地征收补偿里为被征地农民增加了社保补偿
《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第二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把社保补偿规定为法定的征收补偿费用,切实落实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有利于被征地农民往后余生的安居乐业。
二、补偿标准改用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
《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第三款: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用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补偿利益,改变了以往一律按人头补偿或者一律按面积补偿导致的不公平。
总的来说,征收补偿款的数目仅与被征收房屋本身情况有关,与家里人口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按面积补是基础,按人头安置则是补充、调整,这样才能平衡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就是综合平衡了户口、面积关系,重点在综合衡量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实际价值后进行补偿,更有利实现公平、合理补偿。
三、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21年及其以后的征收拆迁,征收方必须要先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征收工作的开展。也就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需要换置到什么地方、以什么样的方式换置、在什么时间段内补偿到位等情况有足够的话语权。这样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被征收人就处在主动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行政机关滥权贪利的行政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签约时点由"批后"改动到"批前",提高了被征收人的主动地位,给了被征收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更多掌控空间。这就要求被征收人需要全面地去评估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价值,参考周围市场价以及如何置换、置换到什么位置上等最有利于自己的因素,然后以最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内容去和征收方协商交涉。
提醒大家:征收拆迁法治环境越来越健全,给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广阔的权益维护空间。因此,在征收补偿利益受到损害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咨询律师,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在明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