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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现象非常多,这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因为在征收中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大概率上是不予补偿或者大幅度降低补偿的,这于一般的被征收人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更为糟糕的是,实践中认定违法建筑的方式也是非常的简单粗暴,只要是无证或者证件不全,亦或是房子没有建在宅基地上等,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律师告诉大家,这样“一刀切”的行政征收操作是违法的。这是征收方为了降低补偿利益而故意对法律规定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做法,在根本上违背了征收行为的初衷。
就房子没有建在宅基地上的现象来说,这在农村里也是非常普遍的情形,这样的房屋,并不是所有的都是违法建筑不补偿的。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土地管理法》有规定,简单点说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农村房屋的征收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计算可引入专业评估,而地的价值则主要参考区片综合地价。
这里的“地”,除了指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也指合法的非宅基地。区别点在于对于宅基地的补偿,除了地本身价值外,还往往结合着人员安置,一个本集体的户籍人口可对应几十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综合下来的补偿安置利益自然不是一笔小数目。
而被拆迁房屋根本就不在宅基地上,补偿的情况就不太一样了。这里面主要是3种情形:
一、房屋建在村内荒地上,拆迁时可有补偿
在过去,由于土地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的不健全,很多地方的农民是可以通过向村里交钱拿地建房的。这种房屋的建造只通过了村委会、村集体的同意而建造的。
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村委会、村集体是无权审批划地的。这一权限过去归县级政府,如今归乡镇政府。所以,村民花钱从村里“买”来的地并非《土地管理法》意义上的宅基地,自然无法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宅基地标准给予补偿。
实践中,这种房屋一般被叫做“非宅建筑”,可理解为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筑。定义为“合法”,主要是因为房屋的建造上,农民并没有过错且履行了相应义务,不能因为法律或政策的变化而将程序不健全的过错结果让农民来承担。
但这类“非宅建筑”,毕竟不能等同于宅基地的房屋建造。因此,它在拆迁中是有权获得地上物价值的补偿的,但却不能享受“人员安置”利益,不能在宅基地上房屋以外再单拿双份的安置利益。
二、房屋建造于一般耕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农用地上,属违法建筑,拆迁时一般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规定说明了在耕地上建造起来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是不予补偿的并跟随土地征收一并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涉案片区已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情况下,此种房屋并非完全不可能获取“适当的补偿”。若其确属被拆迁农户的唯一居住生活房屋,且其在本村并无获批合法的宅基地,那么根据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对其房屋拆除及人员安置也应当予以考虑。
三、房屋直接建在了永久基本农田、河道行洪区范围内,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将涉嫌严重的土地违法,将会面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河道管理部门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被拆是大概率的事件,获取一定的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损失弥补”也有着较大的困难。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个案中被拆迁人可尝试一些努力。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拆迁补偿遵循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所谓公平,就是有损害就有补偿。即只要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有冒犯,就必须有相应的补偿;所谓“合理”,在于被征收人不会因拆迁而获得过分高的利益,当然也不能让被征收人因拆迁而有损害,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补偿过低,被征收人需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权。
来源:在明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