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群发电子邮件贬损领导和同事,公司解雇合法吗?

2022年01月13日17:0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群发电子邮件贬损领导和同事,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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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员工确有数次向公司多人群发电子邮件,对多名领导及同事进行贬义评价,甚至在群发的邮件中有指责领导或同事“欺上瞒下、假公济私、不懂装懂、排除异己”等不当描述,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就业规则》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故意扰乱公司秩序情形的,因煽动性言行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将予以立即解雇,员工确有上述违纪情形。员工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费某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716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称,某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没有公示过,故《就业规则》对费某没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依据未公示及没有约束力的《就业规则》对费某作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6月13日费某参加培训,X公司扣除该日工资没有依据。

一、二审法院关于“扰乱用工单位秩序”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费某不存在群发邮件,扰乱用工单位秩序的行为。关于邮件中“欺上瞒下、假公济私、不懂装懂、排除异己”等描述是客观真实的,一、二审法院认为此行为非正常非理性,认定错误。

费某不存在不尊重同事,对同事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不存在《劳动合同》中侮辱诽谤用工单位的情形。费某不存在扰乱上级办公,捏造事实报警的行为。费某以上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进行反映,不存在扰乱秩序的情形,不属于公司《就业规则》中可被立即解雇或退回的行为,故X**公司与北京某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费某2018年年终奖应当全额按时发放。费某从事的四个岗位,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X公司阻碍费某工作,系变相解除用工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费某工资有误。

裁判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X**公司提交的费某签署的《就业规则》签收书显示费某知晓《就业规则》的内容并表示同意遵守,费某主张《就业规则》对费某没有约束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X**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费某确有数次向公司多人群发电子邮件,对多名领导及同事进行贬义评价,甚至在群发的邮件中有指责领导或同事“欺上瞒下、假公济私、不懂装懂、排除异己”等不当描述,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就业规则》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故意扰乱公司秩序情形的,因煽动性言行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将予以立即解雇,费某确有上述违纪情形。费某要求Y**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年终奖,原审法院依据费某2018年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及违纪情况,酌定为20 000元并无不当。费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5637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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