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老汉隐瞒事实获得重复拆迁安置 法院裁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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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户籍原在A村,于2010年因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B村。B村于2013年进行旧村改造,于2018年完成回迁,杨某及家人在此次改造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
2017年,杨某原户籍地A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杨某签署了《承诺函》,承诺未“享受过旧改或重点工程安置”。同年,杨某与相关单位签署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约定对杨某进行房屋安置。
2020年,A村所属某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获知,杨某在A村和B村获得两次安置房屋的情况,告知杨某在规定期限内对两次安置作出选择,逾期不作出选择,将解除杨某的安置资格。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后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决定书》,取消了杨某的安置资格。
杨某对街道办事处取消其安置资格的行政决定不服,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历城法院提前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街道办事处对杨某下达的行政决定书。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杨某所在拆迁片区公布的《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已在其他城中村改造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落户到本拆迁片区的不予安置;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名的《承诺函》,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发放的所有搬家费、过渡费等全额退还。本案中,杨某曾在B村旧村改造中享受过房屋安置,其在A村拆迁安置时隐瞒了前述事实,作出虚假承诺,不符合《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的安置条件,安置资格应予取消。如继续对原告进行安置将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街道办事处作出决定取消杨某安置资格正确,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在A村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虽然杨某不应再次获得房屋安置,但是杨某仍然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益,拆迁部门应当对拆除房屋的经济补偿问题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此,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在30日内对杨某位于A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事项重新签订协议或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法官说法
1.按照济南市现有规定,在旧村改造和重点工程安置项目中,不允许多次重复安置。杨某隐瞒曾经获得房屋安置的事实,骗取相关部门再次与其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最终被依法取消,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2.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民事协议,因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主要报告: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等。
3.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杨某与指挥部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是审理行政协议纠纷的基础。行政协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又是一种合同,体现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行政协议无效可能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导致,如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行政协议无效也可能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导致,如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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