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保存在朋友那?结局令人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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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不少男士都有藏点私房钱的小爱好
奈何,现实总是“残酷”的
——不管藏哪总会被发现
奇招尽出!
这时便有人想要“铤而走险”
——如果把“小金库”
存在朋友的银行卡上
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
想太多!
就有人这么干!
不料,朋友被法院强制执行
“小金库”受牵连被划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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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觉抵制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