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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自然人客户民事行为能力若干问题的研究

2022年01月14日11:3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金融机构自然人客户民事行为能力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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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银行机构时常被自然人客户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问题所困扰,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认定客户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客户民事行为能力尚无法得到权威认定的情况下可否由亲属代为办理业务、如何确定监护人、相关证明如何开具等问题。鉴于此,结合《民法典》新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讨分析。

一、

如何认定客户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专门机构的鉴定,并不是普通人、普通医疗机构、村委会等所能认定的(当然,如果是儿童的话,我们仅依据其年龄就足可判断,此处讨论的是可能患有精神健康疾病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范畴,需由依法成立的经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且其登记的业务范围须包含法医精神病鉴定)进行鉴定,具体鉴定人员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并经笔者进一步核实,目前省内可以进行该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济南市)、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青岛市)、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莱阳市)、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潍坊市)、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济宁市)。但是目前上述机构均只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不接受社会个人的委托鉴定。

所以一般来说,要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最稳妥的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规定,由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必要的会委托上述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二、

公证能否解决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指定监护人的问题

公证不能用于解决此类问题,并且公证处也不会受理此类业务。因为公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二是在去世后由继承人共同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现在客户并没有死亡,只是可能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是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及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公证处即不具备鉴定资质又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所以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三、

在客户民事行为能力尚无法得到权威认定的情况下可否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问题

场景一:客户的近亲属来到银行网点,声称客户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目前是“植物人”状态、患有老年痴呆或者患有其他精神健康疾病,不能正确表达意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其近亲属要求代为重置密码、代为取款或者代为办理其他业务。

该场景下,没有法院的判决,银行就没有确定的依据,只能靠其他证据去大概判断客户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因为目前鉴定机构均不接受社会个人的委托鉴定,所以其近亲属无法取得权威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能够依靠的证据非常有限,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说明客户一直以来的精神健康情况;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客户的情况。如果仅仅通过上述有限的间接证据,就认定客户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并由其近亲属代为办理相关业务,很难说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倘若后期客户本人、其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认为银行此举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银行将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在该场景下,若无特别事由,应建议客户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认定客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然后凭法院的判决书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场景二:客户的近亲属来到银行网点,声称客户目前已失去意识并且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要求代为重置密码、代为取款,并声称该钱是“救命钱”、“医药费”。

该场景下,客户近亲属代为取款的心情相比场景一更迫切,与银行的矛盾也更尖锐,若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投诉甚至声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银行机构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以人为本,勇担社会责任,在审慎注意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风险抱有较高的容忍度。假设银行工作人员去医院现场核实了客户的情况,其亲属能够提供医院的相关诊断结果、病历资料,并能够提供医院的收费单据,银行按照收费单据将客户相应款项取出并直接汇至医院账户,并将客户的剩余存款进行冻结或作类似处理,使其亲属仍旧无法随意支取、使用剩余存款。上述做法,从法律角度考量,可以说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错。

四、

如果客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见,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子女是第二顺位监护人,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三顺位监护人,如果都没有,那么是否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仍然没有,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有无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结婚证可以用于证明夫妻关系,但是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关系却往往较难证明,户口簿只能获取一小部分信息,最权威的应该是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在均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等开具有无近亲属证明并且银行工作人员需实地走访(全程录音录像),结合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出生证明、人事档案等材料大概判断有无近亲属。同样,无论最终是否为其办理业务,银行机构都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五、

相关证明如何开具的问题

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如何开具证明的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规定,以村委会为例,建议相关证明应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由村主任签字,同时由证明的制作人签字并写明联系方式。

六、

结语

法律并非面面俱到,法律条文对相关问题往往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评价业务风险大小,风险能否接受,是采取保守的策略还是在负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办理业务,这需要各银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另外此类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同样涉及业务操作,银行机构内部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与法务部门形成良好畅通的协作机制,共同商讨应对之策,避免出现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乃至声誉风险。

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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