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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及其适用

2022年01月14日11:3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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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选择网络支付这一新兴支付方式,在其便利生活提高效率的同时,人们似乎对人民币现金的使用逐渐开始淡化,尤其是在年轻群体中,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几近占据全部支付途径。伴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生活中出现拒绝收取人民币现金、无法使用人民币现金进行交易并完成支付的现象,该问题更多表现在一些大量收取金钱、高频次交易的市场主体中,相关市场主体出于方便交易方亦方便自身并考虑到安全成本等因素而选择彻底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并拒绝进行人民币现金交易。这一过程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隐性问题,比如老年人、无互联网移动支付工具的群体等,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相关交易,进行导致生活的不便与纠纷。以下仅就该拒收人民币现金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规范梳理,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一明晰的判断。

一、行政法中关于人民币使用的规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作为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亦涉及到对人民币使用的具体规定。其第三章专章对人民币的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包括人民币的法定化、单位、印发、流通、兑换、回收和销毁等内容。

2.行政法规。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人民币管理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就人民币管理的一般性情形、设计和印制、发行和回收、流通和保护、相关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第四章对人民币的流通进行了专章规范。

二、人民币现金“无限制”流通的法律规制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由该第一款规定可知,该《条例》规范的对象包括纸币和硬币,即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人民币纸币与硬币,本文分析的拒收人民币纸币行为对象与此处的规范相同。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由该第二款规定亦可知,此处人民币纸币现金的流通活动,即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结算、支付等皆归属于该《条例》的规制范围。

同时,《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条例》第三条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由上述第十六条、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该当无限制的可以正常适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皆不得对使用行为予以拒绝即本文所指的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可见,依照《人民银行法》及《条例》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等活动具有正当性,不应被拒绝。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的具体规范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作出了〔2020〕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18号公告》)。《18号公告》首先明确了四条基本原则,即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等,依照第四项原则的规定,人民币该当具有正常流通的功能,拒绝使用人民币的行为该当属于此处的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的情形,与《18号公告》精神相背。

《18号公告》第二部分就现金收付主体规范的情形分别作出规定,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及其他主体,其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该第二部分亦明确规定了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应接受现金支付等涉及人民币现金使用的具体规定。《18号公告》第三部分则专门针对现金收付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18号公告》第四部分对现金收付生态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由该《18号公告》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支付的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规定可知,本文涉及的拒收行为该当属于其规制范围,同时绝收的行为亦是不符合该规定的该当予以否定。

四、人民银行对拒收人民币行为的管理

由上述规范梳理可知,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符,那么当发生该绝收行为时该如何寻求救济如何予以解决呢?

《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由该第三项规定可知,人民银行具有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其该当具有对各种不符合人民币流通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的职能。同时《条例》第五条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由该第五条规定可知,《条例》中指出的各种违反规定的人民币流通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具有对其进行规范的职责,本文涉及的拒人民币现金的行为该当属于人民银行予以管理的范围。

随着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的不断出现,各地人民银行亦针对该类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如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公布的“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信息表”。从该信息表的内容可知,各地人民银行就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涉及的规范依据主要为《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其中,处罚的类别包括警告和罚款。该类处罚涉及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铁路车站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票乘车、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理发店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消费、新生入学缴费不接受现金支付、运营的停车场对现金支付停车费采取歧视性手段、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景区门票、拒绝业主使用现金支付物业维修费、拒绝住户使用现金缴纳水电费、所承包餐厅拒绝现金消费、拒绝公众使用现金缴纳电费等,可谓涉及公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五、结语

通过以上规范梳理分析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对涉及人民币流通使用的规范是全面并具体的,对该行为行使主管职责的机关为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当具有对人民币流通使用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管理并根据情形进行处罚的职责。虽然互联网移动支付丰富了交易支付方式,一定程度极大的便捷了交易的进行,但是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拒收人民币现金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当下互联网急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传统行为的规范保护亦不能忽略,其不仅仅体现在小小的人民币现金支付中,更体现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故而,当遇到拒收人民币现金的情形时,普通公众该当具有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举报并要求其予以处理的权利,当地人民银行该当依照《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对该行为予以处理,进而规范人民币现金流通秩序,同时保障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当然,各类市场主体该当自觉遵守《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建全交易支付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易相对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规范经营活动。

附:

《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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