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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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领机构与实际领用合约签署主体不一致的,以领用合约签署主体为准——张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申请 签署 主体
裁判要旨:虽然信用卡申请受领机构为某支行,但是实际合同主体应以领用合约签署主体、信用卡核准机构和实际发卡行为准。
案例索引:2014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339号
2.发卡行对信用卡额度调整包括调高和调低——邱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额度 调高 调低
裁判要旨:信用额度调整涉及的是发卡行承担垫付义务的范围,而非发卡行的责任限制或者免除,并且该调整既包括调减也包括调高。本案调减限制了持卡人持卡交易的权利,但也相应地减少持卡人在资信状况恶化情况下,继续持卡交易后无力还款的信用风险。同时该调整也限制了发卡行的利息收益,故该信用额度变化对持卡人而言并未显失公平。
案例索**引:**2018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52721号
3.发卡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胡*之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安保义务 过错
裁判要旨:从双方约定角度,系争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对额度调整期限未作约定,双方系通过短信的方式对调高临时额度及具体期限达成了合意。持卡人自认其在系争交易过程中将关键信息告知案外人进而导致盗刷发生,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该等情形已超出了发卡行的合理预见和控制范围。考虑交易效率的因素,要求发卡行将系争每笔交易均列为异常交易而进行特别风险提示未免过于苛求,且发卡行将动态验证码发送至持卡人本人手机的步骤已是对系争交易进行的提醒和防范,故发卡行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持卡人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2015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639号
4.发卡行履行协助申领人激活信用卡义务的认定——李某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标签:协助义务 激活 信用卡
裁判要旨:激活信用卡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进行使用,信用卡激活为合同附随义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要求李某抄录内容及签名确认的目的是达成向其尽到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李某系视力残障人士,广发银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向李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不考虑其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广发银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协助李某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不当。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民终4641号
5. 发卡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蒋某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卡行仅通过官网网站公示了网上支付功能服务的存在,不能当然得出持卡人已经知晓并理解该项服务以及知晓相关风险,因此发卡行在告知持卡人电子支付功能具体开通流程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
案例索引:2017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895号
6.通过约定外的其他还款方式还款行为的认定——张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还款方式 约定 非约定
裁判要旨:持卡人选择约定还款方式,并不代表排除领用合约中的其他还款方式,领用合约中多种还款方式并存。信用卡持卡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归还欠款,只要在最后还款日前的还款金额等于或超过欠款金额,即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7. 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陈*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 违卡交易
裁判要旨:该案持卡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其关于伪卡的主张,但现有证据亦不足以最终认定系争交易即为真卡交易。系争交易确实存在疑点,持卡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达到“初步证据”的标准。因此,在持卡人与发卡行的争议尚未解决之前,持卡人有正当理由暂不支付相应款项。
案例索引:2014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17号
8.网络盗刷的认定——蒋*燕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盗刷 过错 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系争交易最终能够完成,有赖于正确的实时动态密码,发卡行在发送动态密码短信的过程中,向持卡人告知“任何人索取动态密码均为诈骗,切勿泄露”,持卡人对于发卡行短信中的风险提示均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谨慎保管个人信息,将相关动态密码悉数告知第三人,导致本案损失的产生,持卡人应该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2017年度上海法院精选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895号
9.对失信行为的认定——陈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征信记录 失信行为
裁判要旨:征信记录对于被记录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故任何民事主体应仅因其失信行为始受不良征信记录之负面影响,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存疑交易存在较大争议,交易事实部分存疑的情况下,持卡人迟延支付交易款项属于就存疑事实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该行为并非信用缺陷的体现,应有别于主观失信行为。
案例索引:2014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17号
10.特约商户未尽审核责任的认定——蔡*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标签:审核 保管 过错
裁判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酌定确定责任比例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645号
11.在征信中记载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周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标签:征信记录 名誉权 责任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综合其有无过错、持卡人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在过错与损害均存在的情况下两者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判断。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且造成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因为被登记征信记录就认定存在名誉受损的后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88号
12.金融机构未能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宝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用是社会其他成员对民事主体经济上的评价,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为内容。发卡行以错误信息未广泛传播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欠缺法律依据。持卡人为排除侵权行为,历经自行维权和诉讼,产生多项费用,其损失与发卡行未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发卡行应予赔偿。该判决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不及时更改错误征信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8年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再13号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