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8成……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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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据媒体报道,在银行存入1200万元后,储户丁阿姨的存单和身份证被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后来,丁阿姨多次索要身份证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却发现1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报警之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钱款却仍未追缴回来。
为了拿回这笔巨额资金,丁阿姨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山西省清徐县法院一审认定,丁阿姨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11月2日,当事人丁阿姨已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剩余的700余万元将择机起诉。
事件回溯:
1200余万存款
去向不明
据报**道,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
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几天后,丁阿姨没有拿到礼品,甚至连存单也没有拿到。于是她找王某某要存单,其以存单锁在单位、管理人员请假等理由推脱。
丁阿姨感觉有点不对,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执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对于上述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人表示两张回单都系伪造。**
丁阿姨难以接受清徐农商行的回复,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
山西省银监局对丁阿姨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对于上述回单问题,山西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对此,丁阿姨的儿子王先生提出质疑:
1.“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王某某在清徐县农商行已经工作了十余年,办理业务的柜员授权人员有的与王某某曾在同一网点、同一办公室工作,哪有同事之间不认识的?”
2.“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
此外**针对监控视频存档期限的问题丁阿姨和家人也不能认同**
山西银监局给与丁阿姨回复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而丁阿姨和家人表示:保存期限一个月是对乡镇营业所这些三级风险单位的要求,现在的银行一般都是3个月的保存期。
一审判决:
储户存在重大过错
担责八成
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
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
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丁阿姨在清徐农商行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款项,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虽然丁阿姨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阿姨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最终,清徐县人民法院认定储户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
1200万被银行职员转走
储户担责八成合理吗?
律师:
银行监管不到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而银行柜员已经被认定为诈骗罪,他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退赃,银行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也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对于这笔定期存款的支取过程存在着重大监管漏洞,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 ,作为清徐农商行职员的王某某不论是为储户代办理财、还是代办存取款业务,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银行对这种行为监管不利,银行有错在先。加之王某某还有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的行为,更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银行对这种违法行为没有监管到位,也存在过错。
看到这样的一审结果
大部分网友表达了
对该储户的支持
以及对银行的质疑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没错**事实仍待挖掘**
在此案中
你认为案件的双方
谁应当负责任?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