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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分析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

2022年01月14日11:4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案分析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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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底,张甲(化名)及朋友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李乙(化名)转账近90余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2019年初,李乙向张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甲自愿加入空中比特币俱乐部,转账主要用于购买比特币等事项。另查明,李乙将收到的张甲款项转与案外人用于购买比特币。张甲持该欠条多次向李乙追索欠款,李乙以相关款项涉及违法未予支付。后张甲将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李乙支付9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裁决:驳回张甲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第2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民事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张甲委托李乙投资购比特币,其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及引发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此,张甲主张李乙返还90余万元及利息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最新法规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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