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未尽储户保障义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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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某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朱某支付8247.31元。
2021年5月25日,朱某在东莞某银行取钱,发现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4次,盗刷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18日,合计损失金额1万余元。当天,朱某携带案涉银行卡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警方立案调查。截至判决之日,案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后朱某与银行反复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5月28日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银行卡一直由原告妻子在湛江使用,根据被盗刷地点、原告和其妻子所在地、盗刷时间、报案时间,以及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原告及其妻子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足以证明案涉银行卡在迪拜等地被盗刷并非原告所为,故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交易。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银行卡密码泄露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储蓄存款服务提供方,未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自行将案涉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违反了被告关于银行卡应由本人持有使用的规定,法院认为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案涉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条文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