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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轻松赚钱?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022年01月14日11:4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买卖银行卡轻松赚钱?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福州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fuzhou/

“高价兼职——帮忙收购手机卡”

“高价收购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

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类似“广告”

你以为这是“生财之道”

殊不知你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神助攻”

甚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电话卡、信用卡(后称“两卡”)的“断卡行动”以来,顺义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各类型帮信罪案件20余件,涉案人数30余人,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累计1200万余元。

案件特点

及审判思路

顺义法院近一年来审理的“帮信罪”案件具备被告群体无稳定经济来源,法律意识淡薄的特征。对于该类案件中不同行为的被告人,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的功能。

对于“帮信罪”的认罪标准和量刑标准,认定构成“帮信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依然为其提供帮助。而“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并非单一标准,而是结合案情多角度综合判断。

法官提示

(一)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拒绝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

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会被立刻冻结或注销并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卡主将在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开立新的账户。对于“两卡”关联犯罪的卡主,将无法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生活便利会大幅受限。因此,对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均应谨慎,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两卡”行为。

(二)谨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为违法APP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诈骗分子利用博彩、资产管理、投资平台等具有金融属性的APP,辅以高额回报诱导被害人投资转账。由于该类违法APP无法通过正规应用商城上架,参与私人封装、签名、分发违法APP的行为均涉嫌“帮信罪”。因此从事相关工作时应提高警惕,对涉投资理财、棋牌娱乐、真人直播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APP需采用高于一般APP的标准加强审查,不参与违法APP的任何研发环节。

(三)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

在寻找兼职工作时,首先应避开非官方经营的涉“两卡”工作,包括不向他人出售、出租“两卡”,不参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情况信息及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兼职活动。避免参与刷单、刷评论、刷点击量等违反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具有诈骗风险的兼职,对发布虚假市场信息、助长恶意竞争以及宣称能“挣快钱”的工作应提高警惕。

1

为赚零花钱,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获刑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被告人李某出售的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

2

违规封装理财APP,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支持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桂某所在公司通过运营某平台向用户提供自主构建手机APP的相关技术支持,被告人桂某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并对用户实名认证及APP封装记录进行审核。被告人关某通过桂某知晓该平台功能,其在未实名注册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平台自助封装APP等功能。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关某在桂某履行管理职责期间,明知APP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利用该平台多次为他人封装构建应用名均为“XX财富管理”的APP。后他人利用关某封装的上述APP,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郭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其损失人民币233万元。鉴于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手机APP骗取被害人财物,为逃避监管及审核,此类APP的封装、签名认证过程均通过违法途径完成。因此,从事APP封装、签名认证的从业人员,需在自身具备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把关,杜绝打“擦边球”,否则将由于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而涉嫌“帮信罪”。对于手机用户来说,一旦遇到非正规商城上架,需要单独下载才能使用的、制作简陋的、失效快且需要长期重新下载的APP,需引起高度警惕,避免手机中毒、信息泄露、上当受骗等不利后果。

3

冒用他人信息办理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获刑

案情回顾

在某手机店内,被告人李某授意被告人赵某,在为张某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以“需要重复刷脸”“没有识别成功”等借口,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并冒用其签名,以张某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后由李某变卖他人获利。其中两张手机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鉴于被告人李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陌生号码拨打被害人电话并伪装成各种身份人员是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法。因此,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而向他人提供手机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切勿认为手机卡无足轻重而随意向他人出售出租。此外,在办理手机卡时,同样应当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办理流程,对涉及到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多加留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加强隐私保护,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冒用。

4

帮助他人收购手机卡用于电信诈骗获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沈某在某微信群中了解到一个名为“冲卡日结”的收购手机卡兼职工作,并认识了手机卡收卡人。后沈某通过在某平台上发布手机卡收购信息,介绍愿意出售手机卡的人给收卡人并从中获取提成,共介绍30余人办理手机卡120余张,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4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0余万元。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通过线上联络他人办理手机卡,以中间人身份赚取提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具体的办卡行为,但实质上已经与出售手机卡的行为人构成了共同犯罪,涉嫌构成“帮信罪”。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兼职信息,一定要谨慎分辨,同时牢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起在网络空间中应有的责任与义务,任何试图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将在司法大数据下无处遁形。

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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