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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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的审查
(一)刑事立案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起诉状列明的本金金额、催收次数、未归还时间。
2.对于初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法院应当主动询问发卡银行是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对于未报案的,应告知发卡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3.对于已经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发卡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注意事项】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1.“恶意透支的数额”,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3.“有效催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中是否有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
2.在发生纠纷后是否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注意事项】
1.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审核是否受理。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视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三)民事立案的审查
【审查要点】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1.对于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沪高法〔2011〕24号)中规定:对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本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透支本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如发现透支情节特别恶劣的,亦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4)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3.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审理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管辖的审查
(一)协议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是否有关于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
2.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辖区;
3.约定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事项】
1.协议管辖条款可以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发卡行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约定地点必须明确具体,不可以是推断地址。如“上海法院管辖”“违约方的对方法院管辖”等视为约定不明,则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协议管辖条款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3.双方约定为发卡行住所地时,注意审查发卡行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
(1)若发卡行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则以注册地址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人应当依照该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误的,不予支持。
(2)若合约签订后,发卡行住所地发生变更,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签订合约时发卡行住所地为准。
4.双方约定为合同签订地,若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签订地,则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未明确具体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又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之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一般信用卡领用时由被告先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后经银行确认发卡,故合同最后一方确认地发卡行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
(二)法定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合同没有协议管辖条款或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1.被告住所地:
(1)持卡人为被告的,以持卡人常住人口信息卡登记记载为准;若持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要求是持卡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持卡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可综合参考居委会、物业公司、邻居等出具的证明。
(2)发卡银行或者特约商户等法人为被告的,以法人注册登记地为准,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场所与之混淆。
2.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以约定为准,但约定必须明确,如“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等,否则视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多为持卡人拒付案件,故通常是发卡行住所地,争议标的是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原告主体审查
(一)发卡行的审查
【审查要点】
以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盖章的发卡行来明确原告主体资格。
1.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权限等。
【注意事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单独提起诉讼;
2.分行工作人员可以代理支行案件;银行员工代理案件需提交“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单位介绍信、上岗证或工作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二)领用人或申领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以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作为领用人或申领人签字的自然人来明确原告主体资格。
1.身份证复印件;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是透支信用卡的申领人;
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权限等。
四、被告主体审查
(一)持卡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诉状中应该载明被告持卡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其中户籍信息应为最新资料(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卡);
2.被告身份信息应与信用卡申请资料填写一致,以确保是同一人;
3.审核发卡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且信用卡激活需要身份验证,以确定持卡人为领用合约中的申领人。
【注意事项】
1.申领人没有领卡,亦未委托他人领卡,被他人冒领后使用,则不宜将申领人认定为持卡人;
2.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而他人未将信用卡交付给申领人的,则申领人仍应作为持卡人承担责任;
3.若案涉信用卡系他人代为申领的,需审核代理手续及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文件,若经查证非名义申领人真实意思表示、授权存在瑕疵,则银行审核发放不严,不能认定名义申领人为持卡人。
(二)发卡行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诉状中应该载明被告发卡行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且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信息;
2.被告应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盖章的发卡行名称保持一致,分行可以代替不具有营业执照的网点支行成为被诉主体;
3.申请受领机构与实际领用合约签署主体不一致的,以领用合约签署主体为准。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中配偶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诉状中应该载明配偶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户籍信息应为最新资料(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卡);
2.证明夫妻关系的资料(如结婚证复印件);
3.配偶身份信息应与信用卡申请资料中填写一致,以确保是同一人。
【注意事项】
1.信用卡申请资料中配偶在配偶声明及签名栏签字确认的,应结合声明内容、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款项用途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2.透支款项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卡行请求将持卡人配偶列为被告,主张共同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担保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诉状中应该载明担保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是个人,需载明被告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其中个人户籍信息应为最新资料(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卡);如是公司,需载明被告名称、住所地等,且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需与担保材料中记载一致,确保主体资格。
【注意事项】
1.担保书非本人签字的,不应认定为担保人;
2.担保人签字后,认为没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无充分证据不予认可。
(五)银联机构、特约商户、通信运营商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诉状中应该载明被告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且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信息;
2.个体户需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包括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卡);
3.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持卡人与通信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4.以服务合同中签约方确定被告主体资格。
五、送达条款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若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对于诉讼送达条款的约定,该条款中需明确适用文书送达范围、适用阶段、变更程序和法律后果,否则不能以此产生视为送达效力;
2.应审查持卡人是否向发卡行主张变更过送达地址;若主张过,则以新地址为准;若未主张过,则依合同约定,双方前述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的送达地址。按上述地址寄送书面通知、诉讼文书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上述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该视为送达条款需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注意事项】
若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未约定送达条款,则法院受理后,应及时一次性向包括持卡人户籍地、工作地、实际居住地等诉讼材料中涉及的所有地址邮寄送达,对于仍无法送达的,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