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二伟于2017年1月去世,未婚,没有子女。陈大伯与周大妈系夫妻,两人生育陈二伟、陈二刚(本文中当事人均系使用化名)两兄弟,陈大伯于1960年去世,周大妈于2004年去世,陈二刚于2016年去世。陈二刚与朱娟系夫妻,两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陈三旭、长女陈三美、次子陈三涛以及小儿子陈三冬。陈二伟生老病死等事宜均由陈二刚的三个儿子负责照顾处理。
陈二伟生前因拆迁获得安置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陈二伟去世后该房屋由陈三冬控制。现陈三旭、陈三涛将陈三冬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继承该房屋,份额各占三分之一。案件审理中,陈三美向法院出具声明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二伟未婚,且无子女,故涉案房屋系陈二伟一人所有,现陈二伟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其哥哥陈二刚系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陈二刚也先于其去世,故陈二刚的子女即陈三旭、陈三美、陈三涛、陈三冬代位继承,现陈三美明确放弃继承,则应由陈三旭、陈三涛、陈三冬等额继承涉案房屋,即各得三分之一份额。故当事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陈三旭、陈三涛、陈三冬共同继承,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适用代位继承,而民法典将关系较为亲近的旁系血亲的子女亦纳入代位继承范围内,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变化,为避免出现“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等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的结果,鼓励私有财产在家庭内部向下一代流转,促进家庭成员之间亲情的交流与维系。
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系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实际发生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故不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更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亦不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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