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炒过的虚拟货币,法院还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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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赖某向袁某推荐虚拟货币以太币,承诺该币可进行交易、升值、提现,并请袁某参与线下交流。
后袁某向赖某转账100万元,并把密码交与赖某,请赖某在虚拟货币网站上操作。
赖某承诺期限到后,袁某多次催促提现。赖某称,网站已经无法登陆,无法提现,至此袁某投入的100万元亏损。
后袁某以委托理财纠纷将赖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从案件可知,王某与赖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王某的资金购买了虚拟货币。根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所谓委托理财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可知,投资人需谨慎对待虚拟货币高利息、高回报等宣传,否则损失后果只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公民在参与各类投资时需到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场所,签订规范的投资理财合同,做好风险防范,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法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兑换等业务。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