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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清偿责任范围小于连带责任范围的属于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2022年01月14日11:4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补充清偿责任范围小于连带责任范围的属于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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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仲裁庭依据王*新提出的仲裁请求,就北京西创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承担10%的补充清偿责任,补充清偿责任范围小于连带责任范围,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故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特32号

......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新、被申请人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67号裁决书的第(五)项裁决内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情形;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王*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的申请撤销裁决的证据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证据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

北京西创公司,同意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基金投资者王*新与基金管理人北京西创公司、基金托管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订《西创黄山六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一基金合同(非证券类)》,合同编号:XCTZ-HS60-[142]。其中第二十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新于2019年7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最终确定的仲裁请求为:1.北京西创公司向王新赔偿本金损失4200000元;2.北京西创公司向王新赔偿预期收益损失464120元(以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9.5%,其中,3200000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1000000元自2018年5月4日起,均计算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19年10月25日);3.北京西创公司承担王新律师代理费63000元;4.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由北京西创公司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承担。2020年11月16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一)北京西创公司向王新赔偿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42000000元;(二)北京西创公司向王新赔偿预期收益损失人民币603302.78元;(三)驳回王新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5142元,全部由北京西创公司承担。鉴于本案仲裁费已经由王新全额预缴并等额冲抵,故北京西创公司应向王新支付人民币85142元,以补偿王新代其缴纳的仲裁费;(五)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裁决项下北京西创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承担10%的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关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的裁决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事项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仲裁庭依据王*新提出的仲裁请求,就北京西创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承担10%的补充清偿责任,补充清偿责任范围小于连带责任范围,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故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的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情形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仅提出枉法裁判的主张,并未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有效证据,故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的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本案所涉的民事纠纷,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故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该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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