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2700余张!非法抵扣税款3000余万元!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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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流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0余张,非法抵扣税款3000余万元……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赵某某、方某某等17名被告人、10个被告单位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方某某、刘某某、王某等先后成立了淄博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流水的方式,从上游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后,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2700余张,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 10个被告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本案累计追缴罚金88万余元,补缴税款51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增值税发票既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税收的完整,国家的利益。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恶意蓄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步,淄博高新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防治体系,有效打击偷税、漏税、抗税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