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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间构成借新还旧的前提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间主观上存在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2022年01月14日11:4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间构成借新还旧的前提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间主观上存在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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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构成借新还旧的前提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主观上存在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联络。

2.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迫使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上述规定,应当由保证人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欺诈。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4民终870号

......

上诉人刘敏、陈敏为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原审被告上海威广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广公司”)、上海鑫浩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公司”)、上海初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丹公司”)、欧阳、郑钗、王金、王翰、蔡霞、刘河、冯娟、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以及刘敏、陈是否应当对威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刘敏、陈敏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构成借新还旧的前提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主观上存在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联络。本案中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威广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用途为向上海阿南石业有限公司采购石材,并非借新还旧,且新贷系于旧贷已经结清之后才实际发放,不存在威广公司以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新贷归还该银行旧贷之情形。即便本案存在威广公司使用案外人过桥资金归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旧贷,后又以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新贷归还案外人借款之事实,现有证据亦难以反映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对上述“过桥”借款行为系明知或参与了该过程。因此,认定本案借款性质属于借新还旧依据不足。另,《联保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各担保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刘敏、陈敏关于其因不知晓本案系借新还旧,保证责任应予免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刘敏、陈敏关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威广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从而免除其担保责任的意见能否成立,本院认为,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迫使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上述规定,应当由保证人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欺诈。本案中,刘敏、陈敏未能举证证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就系争贷款存在欺诈行为,故刘敏、陈敏上述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欧阳、郑*钗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欧阳于《联保合同》上的签字与其在鉴定机构留存样本的书写模式不一致,但《联保合同》上签字的书写模式与鑫浩公司工商内档“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海鑫浩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等一致。《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另载明,欧阳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书写的检材与鑫浩公司工商内档中2013年9月29日签名的“上海鑫浩石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为同一人书写。作为鉴定检材的鑫浩公司工商内档系鉴定机构自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欧阳亦未能于法庭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鑫浩公司工商内档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故鑫浩公司工商内档中欧阳长浩之签名应认定为其本人所签。虽然该工商内档中存在两种“欧阳”签名,然并不排除同一人有两种书写模式,且《联保合同》上欧阳长浩之签名系设计字体,他人代签为设计字体亦不合常理,故本院认定《联保合同》上欧阳签名系其本人所写。至于郑钗之保证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决定对郑钗终止鉴定并退卷处理,郑钗对此亦予确认,故欧阳**、郑钗仍应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威广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刘敏、陈敏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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