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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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科技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催生了各类网络抢购服务。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该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抢购服务加以评价和规范,体现了对科技金融企业竞争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随着互联网业态的发展,大量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愈来愈多,需要对原有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条件之一的“竞争关系”做出扩大解释。互联网平台独特的运营模式不同于一般的传统市场,商品或服务形式多样,盈利方式具有创新性,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远超出具有竞争关系主体之间的行为范畴。因此,对于互联网环境中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
其二,对于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应坚持“损害+不正当性”双重判断的原则。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损害后果的考察,需要将互联网公共利益、平台利益和用户利益“三元叠加”后予以综合考量。作为支撑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核心要素,流量无疑是互联网竞争中的关键争夺点,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围绕着流量而展开。在本案中,网络抢购服务导致平台流量利益减损,剥夺了用户的潜在交易机会,进一步破坏平台的营商环境。对于互联网环境下行为不正当性的考察,则需要将商业伦理放在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对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经营者普遍遵循的商业惯例、被诉产品或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认定此种抢购服务行为属于单纯的破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本案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所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是金融科技的产物,用户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而给平台带来了客观的流量利益,平台用户也能从中购买到投资周期较短、手续费用相对优惠的金融产品,是一种“产品抢购+流量获取”的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法律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本案判赔50万元,为非法抢购服务行为敲响警钟。现下网络“黄牛党”正利用抢购软件抢占其他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无疑为部分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且实质上会使得他人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同时,因抢购软件挤占购买通道,致使网络平台企业意欲通过抢购来吸引消费者、聚拢人气、获取流量的目的落空,一般消费者也会因抢购不能而指责平台企业“虚假宣传”,致使平台企业的信誉度受损,最终也可能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