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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工作和收入受到影响不符合认定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定要件

2022年01月14日11: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仅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工作和收入受到影响不符合认定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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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主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工作和收入受到影响,但仅此尚不符合认定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定要件,在无其他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关于不可抗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4民终29号

......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顺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冯支付建行顺义支行本金148523.58元、利息2000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9629.05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诉讼费由建行顺义支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一、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后,冯一直按约还款。2020年1月,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各行各业均受到影响。冯的工作和收入亦受到影响,导致暂时未按月还款。但在经济好转后,冯于2020年12月30日偿还了10200元,以后将努力按月还款。考虑到疫情因素,建行顺义支行应履行社会责任,降低利息,免收罚息。国家和北京市也有减租减息的政策规定。冯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依约还款付息,应视为不可抗力。二、建行顺义支行的请求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涉案房屋价值200余万元,冯借款47万元,已还本金32万多元,未偿还部分不足三分之一。从房屋价值、冯的主观还款意愿、经济条件的好转后的偿还可能性以及冯过去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考虑,拍卖房屋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况且该处房屋,是冯和家人在居住使用。综上,判为所请。

建行顺义支行辩称,不同意冯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冯出现逾期时,并未发生新冠疫情,即使是2020年2月以来,冯也并未还清欠款,且逾期达11期。建行顺义支行给了冯充足的时间和期限筹措资金,冯*依旧未能还款。二、建行顺义支行的上级单位并未出台减免罚息利息的政策。三、涉案房屋已经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建行顺义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冯立即清偿建行顺义支行截至2020年12月22日借款本金158723.58元、利息6948.41元、罚息2181.07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建行顺义支行对冯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机场东路6号院1号楼2层21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冯*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顺义支行与冯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冯未按约定偿还款项,应属违约,故建行顺义支行要求冯偿还截至2021年3月23日的借款本金148523.58元、利息8295.06元、罚息3333.99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按照约定,冯以其名下房屋对涉诉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建行顺义支行也取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故建行顺义支行要求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建行顺义支行提交加盖有建行顺义支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欠款明细打印》《资金交易查询》,证明目的:截止本案二审开庭,冯未偿还的欠款数额以及截止2021年6月1日冯已连续拖欠16期。冯*未提交新证据,其质证意见是:认可上述证据系新证据,但与本案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与本案诉争无关,本院不作为新证据收入本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对于借款利息、罚息均有明确约定,冯亦按照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房屋对涉诉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冯未依约还款,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冯*主张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依约还款付息,应视为不可抗力。对此本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冯*虽主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工作和收入受到影响,但仅此尚不符合认定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定要件,在无其他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冯*关于不可抗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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